一、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要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就没有了计税依据、是不用计提的,但是开票有收入了就需要计提并缴纳水利基金和印花税。
二、养殖合作社的成本大于收入合理吗?
养殖合作社的成本大于收入是一种亏损经营,属非正常经营的不合理状态。
养殖合作社造成成本大于收入的主要因素有:
1、养殖成本高。主要有养殖品种幼种的购进成本高、养殖原料购进成本高等;
2、管理成本高。主要有用工管理、行政及财务管理、销售费用、市场开拓、关系协调等成本高;
3、市场价格倒挂。由于消费、社会保有量等因素影响,产品销售价格偏低,造成养殖亏损;
4、养殖疫情影响。由于管理或消杀防疫等原因,养殖产品遇到重大疫情,造成防治成本增高甚至造成产品大量死亡。
5、其他因素影响。如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合作社形象宣传等。
三、当月缴当月的社保费要计提吗?
一般来说,当月交纳的社保费是不需要计提的。社保费的计提是指在当期内付出当期在职职工社保费的一种预支补偿,主要目的是满足职工社保费费用的支出,以及相关税负的税收准备。
具体来说,社保费计提的标准是按照当期在职职工社保费总额预支或者增加资产项目,通常在月末结算时计提。
社保费计提的会计报告要求在月末结账时计提,可以在财务报表上体现计提的数额,并分别入账。 拓展:上缴的费用,要注意如果有能够认证的部分入账,有可能要先把未认证部分暂时放入负债余额,待认证完成后,再入账科目。
不过一般情况下,像社保费等应付账款,可以入账后立即支付。
四、本月已经计提工资,那还要计提单位要交的社保吗?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有两种选择,第一,每月工资可以当月计提,次月发放,那么社保也一样,可以将当月的费用,当月计提,次月缴纳。
第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平时也可以不计提,等最后一个月只计提十二月份的就可以,因为十二月份的社保得跨年缴纳,所以要计提。而其他月份都不跨年缴纳,所以可以平时不计提。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五、我在深圳已经缴了社保,家乡有缴,可以不用交家里的吗?
现在的社保只能交一份,你在深圳交了,那家里就交不了了。
六、当月缴当月的社保费要计提吗?会计分录怎样做?
当月扣缴的社保不需要计提,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工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工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银行存款
3、支付当月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司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会计分录的编制格式为:
1、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2、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3、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4、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5、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七、2021年的社保涨了基数已经缴了的还需要补缴吗?
不需要了,因为每年的1~6月份,社保基数涨上的时间,6月份以后才开始交新的社保,你如果把1~6月份上涨的社保的基数补交过了,那么就不需要再补交社保了,就按着正常的把2021年12个月的社保都交齐了以后,就等着明年2022年,再继续缴纳社保。
八、亏损后的成本已经计入股票成本价了,为什么总金额还是要减少,这不是等于双重亏损吗?
因为您的所有的操作都是同一天完成的,所以,在21.35买入了5000股,在18.65卖出了5000股的亏损仍计算在持仓股票的成本内。
如果股票价格涨到21.66元,您在该股上就没有亏损了(包括在21.35买入了5000股,在18.65卖出了5000股的亏损也捞回来了)。九、换了一家公司,入职后缴社保,但我这家公司这个月已经帮忙缴了,新公司缴社保的时候会发现吗?
只要有一家单位缴了,另一家就缴不进去,不会提示缴费冲突,只是单位的缴费清单没有列示你的参保记录,一般HR是没有心思去看哪位员工是否参保成功,如果认真查是看到原缴费单位的单位代码,不能直接查单位名称,必须通过社保局的缴费柜台才可以查。
新单位在缴费前通过打印个人缴费清单是可以看到原缴费单位名称,但必须要有个人身份证。
十、我户口已经迁移到要迁的地方了身份证要换吗?
根据公安部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民不需要换领身份证:
一,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市的市辖区行政区域内。
二,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县的行政区域内。
即如果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需要换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跨省迁移后,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的住址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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