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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新规定?

60 2023-12-23 11:16

一、特殊工种新规定?

劳动局公布的最新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二、辽宁特殊工种规定?

特殊工种的范围全国基本上是一样的,全国有近40个行业有特殊工种,企业的特殊工种,是根一本行业主管部门报劳动部审批的有关文件执行的,名录中有是特殊工种,名录中沒有的就不是特殊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一其他有害丫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滿8年。

三、特殊门诊开药规定?

规定如下,请作参考: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号牌悬挂规定?

在我们普通老百姓手里面是根本不存在特殊号牌,因为特殊号牌只有一些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等才具备,我们在民间只具备两种车牌,一种是黄色的大货车车牌,一种是蓝色的小货车以及小型客车的车牌,没有什么特殊号牌,所以也不存在悬挂的规定。

五、特殊门诊最新规定?

一般情况下,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是不设起付线的,而且一般可以按照患者实际支付费用的75%的比例来计算补偿,如果超过了年度限额医保的话,那么就不予报销。

农村医保特殊病种也可以进行门诊报销,报销比例各地规定不一,各地的人社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进行了规定。

六、特殊工种体检规定?

特殊工种体检的规定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特殊工种体检是指对某些工作环境特殊、工作条件较为苛刻的从业人员进行的一种体检要求。这些特殊工种可能涉及高风险职业、特殊工作环境或对身体健康有特殊要求的职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工种体检规定的例子:

1. 高空作业人员:需要进行心脏、肺部等器官的检查,以确保他们能在高处工作时具备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心肺功能。

2. 航空乘务员、驾驶员:需要进行视力、听力、心电图等相关检查,以确保他们的感知能力、反应能力和身体健康能够满足工作需求。

3. 核工业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辐射防护方面的体检,包括测定血液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和辐射剂量等,以确保他们在核辐射环境下的安全与健康。

4. 煤矿工人:需要进行肺部、呼吸系统等相关检查,以确保他们能够适应矿井的高温、高湿、粉尘等恶劣工作环境。

5. 医护人员:需要进行传染病和职业暴露相关的体检,以确保他们不会成为传播疾病的来源,同时保护自身的健康。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工种体检的具体规定会根据不同的法规、政策和公司要求而异。从业人员需要根据自身所从事的特殊工种,了解并满足相关的体检要求,并按时进行体检。这样可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减少工作环境的风险。

七、法律规定的特殊食品有哪些?

文:Lisa特殊食品包括四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个分类的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图:特殊食品

四大类四种特殊食品中,除了特殊膳食不需要注册和备案以外,其他三类如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婴配食品均需要注册或者备案(保健食品双轨制)。

表:特殊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号格式

01特膳膳食无需备案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运动营养、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均属于特殊膳食食品,这类食品实行特殊审查,但是不需要注册和备案。

图:特殊膳食食品分类明细

02国家标准特殊食品通用标准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23526-2009 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

GB/Z 21922-2008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图:预包装特殊食品的标签标准

03特殊食品4大分类简介

(一)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从2016年7月1后实行双轨制,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包括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1岁以下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部分产品相当于药字号的肠内营养制剂。

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应经过科学证实。

分为三类:

1.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适合糖尿病人得低GI配方。

3.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注册号:国食注字TY+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较大婴儿是指6~ 12 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注册号: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四)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简称特膳)是一类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特膳食品产品没有注册要求。

该类产品具有两大特点:

1、具有特定的适宜人群;

2、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八、特殊物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九、高铁特殊旅客的规定?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旅客、孕妇、婴儿、盲人旅客、聋哑旅客、酒醉旅客、犯人及犯罪嫌疑人、机要交通人员、外交信使、额外占座旅客、自理行李占座旅客、保密旅客、担架旅客、病残旅客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

十、环卫车辆的行驶特殊规定?

要按规定的速度靠近马路牙子行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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