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营业税怎么计算?
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例1.某邮政局1994年2月份取得报刊发行收入额为14l000元,出售各类邮政物品取得收入7800元,经营其他邮政业务取得收入2300元,则该邮局2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应纳税额=(14l000十7800十2300)×3%=4533(元)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例2.某建筑总承包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一项,总承包费2600000元,总承包人又将此工程分包给几个分包人,分包价款分别为760000元,270000元,310000元。则该建筑总承包人应纳及代扣代交营业税额为:分包款总额=760000十270000十310000=1340000(元)代扣营业税=1340000×3%=40200(元)总承包人的承包款=2600000一1340000=1260000(元)总承包人应纳税额=1260000×3%=37800(元)营业税共有九大税目,不同的税目所对应的税率也不相同: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8%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营业税是价内税,外贸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算的依据是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
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二、太原个体地税怎么计算?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1、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扩展资料:地方税税收税种:分税制后,税收收入按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归属,理论上现有税种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现实中,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协调仍有许多欠缺。在税基方面,一些税种有交叉;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完善。如一个纳税人同时欠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时,应按什么顺序清缴(包括是先清欠税款,还是先清缴滞纳金)呢?而当企业资金不足以同时缴纳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国、地税系统之间就可能发生竞相对纳税人施压以求争先入库的矛盾。如对纳税人流转税的减免不能列入所得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又构成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使盈利纳税人实际上享受的流转税减免额少于批准额。另外,各税种的税目、税率之间也应协调配套。特点: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如何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3%
资源税=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四、基数怎么计算?
基数是工资总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应得的工资总额,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算方式。
本人工资总额低于本人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60%计算;300%以上,按300%计算。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和双倍工资基数的计算是劳动者在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内有权获得的工资。
劳动终止情况。
劳动者计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应当领取的工资。
有工伤保险。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工资是指工伤或职业病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新职工以当月职工工资为准。
总结。
工资基数包括各种收入,如果有保险等需要去除缴纳部分。
五、cpi计算基数?
CPI的计算基数通常是指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篮子”商品和劳务项目。这些项目包括食品、能源、交通、通信、教育、医疗保健、娱乐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具体的计算方法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会参考政府公布的数据或咨询专业机构的意见。
六、关于国税地税的计算方法?
国税算法:
1、按收入交3%的增值税。
2、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缴纳) 地税算法: 1、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县镇为5%、乡为1%)。 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2%缴纳。
4、水利建设基金按增值税的1%缴纳。
七、计算基数的公式是?
体重基数是测定标准体重常用的一个指标,计算公式是体重(kg)除以身高(m)的平方。体重是反映衡量一个人健康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人的正常体重基数是18.5-24之间,体重基数小于18.5就算体重偏轻,超过25就算超重,超过28就算肥胖。体重基数大的人容易出现心脑血管疾病及代谢性疾病,要达到一个理想体重基数,需要很长时间的持之以恒的减肥。减肥的方法主要是靠饮食和运动。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算啊?
营业税及附加税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交纳的营业税=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税率可以根据营业税的9个项目查询对应。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X适用税率,税率有3种,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缴纳7%的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只需要缴纳1%的税。 3.教育附加税的税率为3%,计算方法和上面一样。
九、社保基数怎么计算?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分析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一、社保工资的构成主要有以下: 1、养老保险扣除工资的8%;
2、医疗保险扣除工资的2%;
3、大额医疗5元;
4、失业保险扣除工资的1%;
5、工伤与生育保险不扣个人费用。
二、社保不交是否会自动停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社保不交经过一段时间是会停保的;
2、社保是累计缴费的,再继续缴费的时候,缴费年限也是会增长的。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进行缴纳。另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十、什么是计算基数?
在数学上,基数(cardinal number)也叫势(cardinality),指集合论中刻画任意集合所含元素数量多少的一个概念。
两个能够建立元素间一一对应的集合称为互相对等集合。例如3个人的集合和3匹马的集合可以建立一 一对应,是两个对等的集合。根据对等这种关系对集合进行分类,凡是互相对等的集合就划入同一类。这样,每一个集合都被划入了某一类。任意一个集合A所属的类就称为集合A的基数,记作(或|A|,或cardA)。这样,当A 与B同属一个类时,A与B 就有相同的基数,即|A|=|B|。而当 A与B不同属一个类时,它们的基数也不同。如果把单元素集的基数记作1,两个元素的集合的基数记作2,等等,则任一个有限集的基数就与通常意义下的自然数一致 。空集的基数也记作σ 。于是有限集的基数也就是传统概念下的“个数”。但是,对于无穷集,传统概念没有个数,而按基数概念,无穷集也有基数,例如,任一可数集(也称可列集)与自然数集N有相同的基数,即所有可数集是等基数集。不但如此,还可以证明实数集R与可数集的基数不同。所以集合的基数是个数概念的推广。基数可以比较大小。假设A,B的基数分别是a,β,即|A|=a,|B|=β,如果A与B的某个子集对等,就称 A 的基数不大于B的基数,记作a≤β,或β≥a。如果 a≤ β,但a≠β( 即A与B不对等 ),就称A的基数小于B的基数,记作a<β,或β>a。在承认策梅罗(Zermelo)选择公理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基数的三岐性定理——任何两个集合的基数都可以比较大小,即不存在集合A和B,使得A不能与B的任何子集对等,B也不能与A的任何子集对等。基数可以进行运算 。设|A|=a ,|A|=β,且 A∩B是空集,则规定为a 与β之和记作=a +β。设|A|=a,|B|=β,A×B为 A与B的积集,规定为 a 与β的积,记作=a·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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