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 企业分立后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后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当一个企业决定将其业务分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实体时,通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分立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市场需求,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各自的业务。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讨论企业分立的重要性以及这种商业决策的法律规定。
为什么企业选择分立?
企业选择分立的原因各不相同,但通常都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考虑:
- 战略重组:企业可能希望重组其战略方向或业务结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环境。
- 业务多元化:企业可能发现其业务过于庞杂,难以高效管理。通过分立,可以将不同业务单元独立经营,提高业务的专注度。
- 股东利益:分立可能有助于增加股东的利益,例如通过拆分公司的市值来使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更高。
法律规定
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有一些法律规定需要遵守,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分立需要履行以下程序和要求:
- 决议: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需要通过决议,明确分立的意愿,并达成一致意见。
- 分立方案: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分立方案,包括分立的方式、比例、资产负债的划分以及各个新公司的组织结构等。
- 注册:解立的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注册登记,并满足注册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
- 公告程序:公司需要通过法定的公告程序,向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示分立计划。
- 清算:在分立过程中,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
劳动法规定
企业分立还涉及到劳动法的规定,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劳动法,分立的企业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 员工权益保障:分立后,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等。
- 劳动关系转移:企业分立后,原有的劳动关系应当由新公司继续履行,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重新签订。
- 信息通知:公司需要及时向员工通知分立的具体情况,包括新公司名称、组织架构调整等。
企业分立的影响
企业分立对各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股东和投资者
对于股东和投资者来说,企业分立可能带来以下影响:
- 股权变动:分立可能导致原有股权结构和股权比例的变动,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可能发生变化。
- 投资策略调整:投资者可能需要调整其投资策略,以适应企业分立后的市场环境和业务展望。
- 分红政策变化:分立后,公司的分红政策可能会发生调整,股东的分红收益可能受到影响。
员工
对于员工来说,企业分立也会带来一些变化:
- 岗位调整:部分员工可能需要进行岗位调整或者所在公司的变更,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 福利待遇:分立后,福利待遇可能会有所调整,员工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变化。
- 企业文化:分立后的公司可能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员工需要适应新的文化氛围。
总结
企业分立是一项复杂的商业活动,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分立可以帮助实现战略目标和提高业务管理效率,对于股东和投资者来说,可能带来投资收益的变动和策略调整,对于员工来说,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调整。因此,在企业分立前应仔细评估和规划,确保分立过程合法、合规,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各方的不利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两大类情况,包含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和非集团企业间借贷行为,下面我们分情况梳理这两种情况的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集团的定义和条件。
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需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企业集团需要满足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自2018年9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市监企注 [ 2018 ] 139号)
集团化企业为了合理利用资金,有效使用资源,都会采用集中收付方式对集团资金进行管控,通常也会存在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企业集体内资金借贷行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和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主要所涉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01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财税〔2019〕20号)。
案例1:甲、乙公司同属A集团,受疫情影响,乙公司遭受资金困境。2020年2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亿元,按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归还。请问2021年的无偿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
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期间是按借贷行为视同计息期间来确认的,因此,凡是超过2020年12月31日的无偿借贷行为都属于不免征增值税期间的借贷行为,上述2021年的无偿借贷不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需要分情况来看。
1. 自有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2. 转贷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无偿转借给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支付银行利息,该种情况有两种纳税调整方法。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由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比较复杂,实务中一般按照方法一处理。
02 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增值税
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且统借统还单位没有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集团统借统还有2种模式。模式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案例2: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为5%,分别借给集团下面的B.C.D子公司。贷款资金流向:银行→A→下属各企业(B.C.D);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C.D)→A→银行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案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利率在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统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集团内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
增值税
非集团企业资金借贷,分为有偿和无偿。非集团企业有偿借贷资金,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非集团企业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若借贷对象为非关联企业,且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可证明无其他有偿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约定支付利息,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疫情之下,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可能是企业解决现金流的一个方向。
优税猫提醒请各位老板:在企业“互救”同时,借贷行为的涉税风险问题千万莫大意!更多企业之间借贷疑问,可留言和优税猫交流。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月份、季度起日期也采用公历日期。 另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在33%的统一税率下设有27%、18%两档优惠税率,所以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换算为全年的所得额,并以此找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按原比例,换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营业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五、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六、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面临怎样?
这个性质不是很严重,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原则是按月或季预缴。年终5个月以内汇算清缴。一般按月或按季的都是指企业所得税缴的多的企业。我的理解这是个税收征收管理上的问题,没有构成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的必要,只要你在汇算中自行更正了问题应该不是很大。
七、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需要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八、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中的资产总额是根据什么填写?
一、说明
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九、怎么根据其他月份的申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报?
企业所得税年报填写,根据第四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数字填写,全年累计数。
十、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那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税会有何差异?企业所得税特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举个栗子吧!
企业在外购一批金条用于促销赠送,按旧政策规定,外购金条赠送视同销售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此笔视同销售业务不存在利润问题。
按目前新政策,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客观来说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公平的,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
无论金价上涨或下跌,都会对当期所得产生影响。
同时对接受捐赠方也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
特别注意的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差异处理 (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从上图比较可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时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则主要根据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发出货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确认收入,是纳税人应关注的重点。 (二)视同销售特别规定 所得税对收入的特殊规定还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但也有例外情形:
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按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不被视同销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但所得税上除特殊重组外,均要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 (三)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为:
总结起来:税收确认收入的时点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三、所得税特殊收入的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收入的确定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征税收入 属于所得税规定的特殊收入处理,我们已在其它专题中进行了讲解。
(三)接受捐赠收入 所得税法明确将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纳入收入范围,并按照实际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四)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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