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销售旧房或旧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二、无土地成本怎么计算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
计算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房屋的购买价格:这是指您购买旧房时所支付的金额。
房屋的评估价值:这是指根据当地政府或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所确定的价值。
房屋的使用年限:这是指房屋已经使用的年限,通常以购买日期为起点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率:这是指当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税率。
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税 = (房屋评估价值 - 房屋购买价格) × 房屋使用年限 × 土地增值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应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会计师以获取准确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信息。
三、开发商出售旧房及建筑物计算土地增值税?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何为旧房;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计税方法有如下三种:
一、 评估价格扣除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评估费不得扣除)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评估费不得扣除)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评估费不得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如下:
1、 计算评估价格:不能提供发票同时也不符合核定征收办法的,可采用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 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3、 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 依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
5、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四、转让土地及建筑物如何计征增值税?
如果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按购销差价依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若是4月30日后取得的,依据不含税收入的9%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五、土地整理收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土地整理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土地整理按照“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 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为政府支付的指标费用属于代垫性质,应作往来款处 理,不确认收人。
六、企业出售旧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分几种情况:
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三、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七、旧房已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契税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涉及契税的只有不动产(或土地)销售.开发公司销售时,因为契税是由受买人承担,所以不可能计入开发公司的扣除项目.
不动产销售(或土地)因为是按房屋的重置成本价计算扣除的.所以原缴纳的契税是含在重置成本价中的,所以在计算受让的不动产销售(或土地)再销售土地增值税时,契税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重复扣除!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八、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地点如何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土地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一.土地出租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2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租赁涉及的税收主要由出租方承担(谁收钱税上税),涉及以下税种: 1,营业税(租赁业,税率5%)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 4,可能有土地使用税,关键看这土地是否在当地的城区范围,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5.承租方至涉及一个税种: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因为合同类印花税有个特征:合同双方都得缴纳。
十、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要看你投资的企业属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看你单位自身是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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