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动迁安置房的车库所有权归属?
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底是谁。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拆迁小区的停车位一般产权不会属于政府,政府不会涉及这一块,通常归属为全体业主或者开发商(或者物业),最主要的是确权,即车库属于谁所有
二、安置房建设,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没看到安置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但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安置房不会超过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
提取时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对于增值税来讲,当每月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计算后,当月的应缴增值税已经明确。
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主要是根据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基数进行计算的附加税费,包括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费附加,现在又增加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资源税等,这些附加税费,按照费用收入配比原则当然应每月都进行计算,及时计入当月盈亏中。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四、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金—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五、土地增值税补缴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补缴土地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 补缴当年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一、开发公司等主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从略,下同。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非主营、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 如果房产未转让清理完毕 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已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补缴以往年度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对往年所得税的影响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仍有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企业缴纳的滞纳金、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当年申报所得税时,企业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以此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妥当处理?
买卖动迁安置房中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妥当处理最有利买受人。
现在很多购房者几年前向动迁户购买的限制交易期内的动迁安置房都已经到了可以过户的时候,但是因为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很多上家都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要么加价、要求下家再支付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补偿款方肯配合过户,要么声称当初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子。
这时,买家最好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打赢官司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方过户。
通过打官司过户几年前购买的动迁安置房或其它二手房,有以下几大好处: 第一,少缴大笔交易税费。
现在政府持续施行空前严厉的楼市宏观调控政策,房产交易税费非常高,成为很多人尤其是刚需购房者的难以承受之重。
通过诉讼过户,在下家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合法地少缴大笔的交易税费:下家(房屋买受人)承担的契税,可能的房产税,上家(房屋出卖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都会大幅减少。
因为如果买卖双方不打官司,自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网上备案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结案后双方自愿履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契税、个税、营业税都要以现在该房屋的评估价作为计税基数,而如果在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户,则契税和个税、营业税的计税基数都是当年你们自拟的合同上所写的双方转让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
当年的实际交易价格,往往只有今天该房屋的实际市场转让价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评估价一般是实际市场转让价的75%左右,今天的评估价往往也是当初的实际交易价的两倍、三倍、四倍了。
而且房屋转让总价不同,税率也不同:总价较低的,被认定为普通住宅,契税是1%或者1.5%,个税是1%,总价较高的,被认为是非普通住宅,契税是3%,个税是2%。
这样,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过户的,和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交易税费会差很多,上万元乃至好几万元。
第二,不受限购令的约束。
通过打官司,凭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过户的,不受政府限购令的约束,可以有效规避政府的限购令和其它楼市调控政策。
如果打赢了官司,要过户100套房子房房产交易中心也得给你办理。
这也是购房者规避限购令的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三,通过打官司过户,问题解决得最彻底,不留后患。
通过打官司过户,不需要签订房地局制定的格式合同即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合同,不会因为前后两份合同的不一致而给自己留下后患。
而且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的结案法律文书是效力最强的、最确定的、终局的,判决书是最硬的。
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否定、推翻、修正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可能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来对抗法院的司法裁判;判决书可以否定、变更房产证,不可能房产证去否定或者对抗判决书。
如果有需要咨询的客户可以联系本人。
七、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房地产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则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转让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已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其转让时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其转让房地产(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转让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转让时计算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4)上述交纳土地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八、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式有哪些?
预交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又有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何处理?
达到清算期限时,成本未取得等原因,先按又取得的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后期重新取得成本发票,只要是真实的,可重新清算,退税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要和税务管理员联系沟通。十、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质保金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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