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项目分次开发土地增值税是否分别清算?
一.是的,同一项目分次开发土地增值税是分别清算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3.根据上述规定,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企业分三期开发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分三期进行清算,不能合并一次进行清算。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分三期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分期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对各项目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而不能各分期项目清算后,将三期合并确定多退少补税款。
二、请教: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按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税务机关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清算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下面几项: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是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是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身份证签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签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的政策,仅适用于普通住宅;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之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明确清算的类别就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至于其他类房产(商铺、公寓、停车位)是否合并计算土增税,取决于它们是否属于一个清算对象,如果是,合并是必须的;
三、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的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81号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又有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何处理?
达到清算期限时,成本未取得等原因,先按又取得的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后期重新取得成本发票,只要是真实的,可重新清算,退税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要和税务管理员联系沟通。六、一次立项,分期拿地,分期开发项目,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和相应的解释:
1.阶段性出售方式:如果项目在分期开发过程中采取阶段性出售的方式,以便及时回收资金、降低风险,那么每个出售阶段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应该是该阶段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等不动产的买卖双方;
2.完工后一次性出售方式:如果项目在完工后一次性出售的方式,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即为该项目的不动产买卖双方,即购买单位和出售单位;
3.自持与销售并存方式:如果项目在分期开发过程中既部分自持,又部分销售,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应该根据情况而定,自持阶段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应该是该阶段持有该不动产的开发企业或投资方,销售阶段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应该是该阶段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等不动产的买卖双方。
七、与水资源相关的项目?
1、跟水有关的行业有航海、酒吧、西餐厅、经营豆腐、豆浆、化妆品、侦探、记者、股票、广告、贸易、出口、消防员、养鱼、捕鱼、奔波性质、流动性质、连续运动性质、易变化性质、水属性质、清洁性质、冷温及不燃性之化学界、航海界(船员也是)、水产界、水利界、冷藏界。
2、冷冻界、清洗业、扫除业、流水界、泳池、浴池、菜市场内卖冷食物(鱼、肉……豆腐……均属之)、特技表演业、运动家、导游业、旅行业、玩具业、声乐音响业、魔术、马戏团、采访记者、侦探、旅社,灭火器具、福鱼器具等。
八、土增清算完毕后发生的房款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增清算完毕后发生的房款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相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之后再销售房地产的,不是按清算时计算的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是要按当月销售额、销售成本及按规定允许的扣除项目重新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及应纳土地增值税。
在申报时,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九、简述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有哪些?
土地交易,涉及相关税费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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