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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例子?

180 2023-12-04 03:46

一、兼营行为的例子?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1.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生产企业2020年6月签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销售100件货物并且包送货上门,合计收费10万元,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客人有小吃、酒水的消费,统一按销售餐饮服务计征增值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2.兼营行为。  2.1【举例】某五星级酒店,即提供餐饮、住宿、会务服务,又发生商场销售货物的行为,这些销售行为彼此独立,各自经营,这就是兼营行为。  2.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营行为和会混合行为的区别?

混合经营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而兼营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区别: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都只涉及增值税,两者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上。混合销售行为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兼营指不同的销售行为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怎样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

属于的。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而兼营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相同点:既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又有销售服务的行为。

区别: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都只涉及增值税,两者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上。混合销售行为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兼营指不同的销售行为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

混合销售行为独有的特点:

1.必须满足几个同一,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2.业务活动中必须含货物和服务,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笔合同中的销售或者服务内容必须含有货物,这是一个确认混合销售的关键特殊点。而且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即有了甲,才有了乙,乙的发生以甲的发生为前提,且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是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

四、怎样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可以从二者的概念入手:

1、混合销售行为两个确认要点

①强调一项: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购买者、同一时间;②这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货物和服务具有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按照其主业进行划分适用税率,主业为销售货物按照销售货物就适用税率,主业为销售服务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税率,注意:混合销售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例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兼营行为界定

一是其销售行为不是同一项的(针对不同购买者、不同时发生的、每项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二是兼营既可以是货物、服务,也可以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五、如何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答: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分办法是:

第一,从税务纳税方式区分

混合销售就是无论销售货物种类,均执行一种税率;

兼营则是核算单独列示,税率分门别类执行;

第二,工商登记注册时,对于兼营项目和混合销售有明确区分。

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如何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都是指企业在经营中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但它们的区别在于经营的重点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附加业务具有相互补充的效应,即通过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来提高销售额和利润。

兼营则是指企业同时经营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但这些产品或服务并不具有相互补充的效应,即它们的经营重点是相对平衡的。

七、营改增,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八、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两个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它们都涉及到多个业务的混合。以下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1. 定义不同:

- 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业务中包含两种或多种相关但不同性质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中的产品或服务通常是互补的,共同为客户提供价值。例如,一家销售电脑的公司同时销售电脑软件,这种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

- 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一家企业同时经营两种或多种性质不同的业务。这种行为中,企业可能同时提供产品和服务,但这些业务之间没有明显的互补关系。例如,一家超市同时销售食品和日用品,这种行为就属于兼营行为。

2. 税收规定不同:

- 混合销售: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制度下,混合销售行为通常需要对其涉及的不同业务分别计算税额并缴纳。这意味着,对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对产品和服务分别计算税款。

- 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涉及的税收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一种税率,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别计算和缴纳不同业务的税款。

3. 适用范围和复杂性:

- 混合销售:混合销售通常适用于具有较高关联性的业务,如产品和服务之间的互补关系。这种行为的复杂性相对较低,企业可以更容易地对其进行管理。

- 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涉及到多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可能包括产品和服务。这种行为的复杂性较高,企业需要对不同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定义、税收规定和适用范围。混合销售通常涉及两种或多种相关但不同性质的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涉及一家企业同时经营多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类型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业务模式。

九、请问增值税中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应当如何区分?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十、代理进口行为是否征增值税?

按照正常的代理协议,进口环节税由收货人缴纳,进口环节税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代理协议规定由代理商负责缴纳,那也必须由收货人支付给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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