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可以重开吗?
发票可以重开,但是以前开具的发票要同时作废。发票是重要的税务凭据,每一张发票对应发生的购销行为,是税务系统审查的重要凭证,不可以重复开具。
如果来的发票有问题需要重开,要把之前开的发票作废,以前用纸质发票时是当月的发票可以作废重来开,过月的发票则需要冲红。现在电子发票全部要先做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
二、发票重开怎么操作?
发票重开的话,你要删除作废原发票在航天航信系统里面,然后点击重开输入发票,抬头点击保存,点击打印
三、医疗发票能重开吗?
医院的报销发票可以重开。
医院住院发票丢失了可以去医院补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医保还是能报销的。
1、一般医保是在住院或者就疹时候就应该出具,但是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只要拿出医疗保险卡就可以了。
2、医院留存的那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一份,盖上医院财务章或者发票章,你再拿到报销单位去报销。你拿着这个复印件直接去社保问一下,肯定有其他人也有过类似的情况。问下社保都是怎么处理的。然后你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准备,然后交给单位。
3、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法:
(1)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只要拿出医疗保险卡就可以了。
(2)记得发票编号就可以去医院补打发票的,去医院出示你的处方,还有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就可以了。
(3)加盖医院印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应该也是可以的。
四、汽车发票重开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五、发票错了能重开吗?
不可以。但是有两种处理情况:发票作废重开或开具红字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1、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应
六、发票作废重开的条件?
发票作废重开一般是金额开错了,项目开错了,客户名称开错了,客户税务登记号开错了还有销货退回等原因可以作废重开
七、电子发票怎么作废重开?
步骤/方式1
打开电子发票应用系统
步骤/方式2
点击登录
步骤/方式3
进入页面,点击发票开具
步骤/方式4
点击发票作废
步骤/方式5
选择开票时间
步骤/方式6
选择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
步骤/方式7
依次填入要作废发票信息
步骤/方式8
填写完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
八、电子发票能重开吗?
电子发票可以重新开具。具体操作是找到要重新开具的电子发票号码,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然后再按照需要重新开具。现在的开票软件系统对于开错的发票是不能直接作废的,都是要先冲红,就是开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票,避免了重复缴税。
九、电子发票怎样退回重开?
不可以重开。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等同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由于其报销时可以重复打印,具有可复制性,所以一旦开具,依照现行规定暂不得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营业税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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