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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缴纳税款可以申请破产吗?

133 2023-12-13 21:33

一、无法缴纳税款可以申请破产吗?

  税务局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数额太大,企业交不了,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欠税也是一种债务‍

二、公司缴税款可以在一般帐户上缴纳吗?

你们要和税务申请,办理纳税帐户变更登记,而且需要重新签订一份代扣税金的三方协议(你们、银行、税务),以后可以考虑一直用该一般户纳税。

三、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吗?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超过税款本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可以依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五、电子税务局可以用银联缴纳税款吗?

您好,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电子税务局是可以通过银联缴纳税款的!

现在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一般有几种方式:三方协议对公划款,银联缴纳,支付宝,微信以及合作银行扣款!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税款缴纳”,然后选择缴纳的项目,点击“缴款”。之后页面会进入缴款页面!在这里您可以选择合适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

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带来帮助,谢谢

六、商城商场上月的营业额为8600万元.如果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上月商场场应缴纳营业税款多少万元?

8600万*5%=430万城商场上月的营业额为8600万元.如果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上月商场场应缴纳营业税款430万元这只是数学题现实中,商城商场缴纳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增值税税率为一般纳税人17%,小规模纳税人3%

七、甲企业以房产投资乙企业缴纳税款吗?

甲企业以房产投资的方式向乙企业支付资金,是不属于纳税的情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是因为,甲企业将房产出售或转让给乙企业,实现了财务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通过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获取财务收益时,都需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为房产税评估值和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具体计算方法和税率需要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和缴纳。

总之,甲企业以房产投资乙企业的方式支付资金,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是,如果甲企业获得了通过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财务收益,则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对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还得缴纳营业税吗?

公司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计算缴纳城维税、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是针对服务业征收的税种,由于你公司从事的销售货物业务,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九、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棚户区改造,国家未规定统一的免征营业税政策,但在部分省市,如吉林省,是免征的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吉安居[20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各推进组:

为确保我省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在认真执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以下简称吉棚改[2005]5号)的基础上,对各地近期反映的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吉棚改[2005]5号规定,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与个人,应统一使用《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个别地区前期曾使用其他版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考虑到目前已无法重新补签规定版本的《协议》,对此应由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改)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房屋拆迁按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无籍房的,按照当地(市、州)政府相关规定,将原拆迁面积折算成补偿面积,对被拆迁户以实物补偿且不涉及货币支付的,以《协议》为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其实物补偿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拆迁商业用房,并以同类房屋实施补偿,在《协议》规定原面积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以及拆迁普通住房以商业用房偿还的,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征收(拆迁)承受非普通住房,对不超过原征收(拆迁)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拆迁)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而承受房屋的或因征收(拆迁)住房而承受商业用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按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区域内原房屋拆除,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按照偿还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开具发票。

二、关于林业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列入全省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适用吉棚改[2005]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以省林业厅下达并转发至省地税局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二)全省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可按照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企业标准,享受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依吉棚改[2005]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参与林业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林计发[2009]192号)规定的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标准50平方米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十、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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