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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了哪些税收服务建议?

284 2023-12-02 22:09

一、企业提出了哪些税收服务建议?

1、搭建服务平台2、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3、实施分类服务4、实施税收风险指引5、提升税收服务能力6、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二、南沙企业纳税20万以上的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南沙税收优惠政策;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 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 ,按照合 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 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三、企业税收怎么算?

企业应缴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四、企业税收怎么计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湾地区: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五、个性化服务模式?

在网络环境下,个性化服务是一种网络信息服务的方式,这种服务方式的实现主要是根据用户的设定,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向用户提供和推荐相关信息,以满足用户对信息的需求。

开展图书馆网络个性化服务是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质量和信息资源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突出了信息服务的主动性,开拓了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新思路。

从整体上说,个性化服务打破了传统的以馆藏资源为主的被动文献服务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优势和各种软件支持,主动开展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为目的的全方位服务。

六、个性化服务利弊?

利:通过从大量的信息中有效地过滤掉用户不关心的内容,生成个性化的推荐列表。从用户角度来说,提高了单位时间的信息价值,减少了噪声的干扰,得到了更好的信息体验;从应用角度来说,可以精准地定位到不同的用户,提高了单位成本下的推广效果,减少了用户流失的可能性。

弊:可能的隐私问题。至于所谓的共性发现,这完全可以由非个性化的推荐系统来实现,不算是缺点。但是,分析每个用户的偏好等有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担忧,尤其是当系统被不当使用时。

七、大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管理?

大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一)提高对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首先,大企业应提升对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是提升现有税务管理岗位的职能层级,改变过去仅在财务部门设立税务科或税务岗的模式,在组织上给予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的保障,增强税务管理工作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支持能力。二是应将包括税收政策研究和争取、税收筹划和税收分析等在内的高级管理工作作为企业进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在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阶段、运营阶段和转让或退出阶段税务研判等管理工作的参与力度,向税收管理尤其是高端税收管理要效益。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否也是衡量大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大企业竞争力强弱与否的表现指标之一。

(二)建立科学的大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任职和业务技能提升机制

考虑税收管理工作的特点,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应建立一套不同于企业技术岗或管理岗的人员任职机制。比如税务管理岗位的普通岗位人员如纳税申报人员,应是由对企业业务和商业模式熟悉、对会计核算熟悉、对税收政策熟悉和对计算机信息和网络系统操作熟悉的“四熟人员”来担当;对于中级税务管理岗位的人员除了要对上述四个方面熟悉外还具备与企业内部其他各部门沟通能力、税企关系沟通能力和纳税分析方法和报告能力;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还要求有企业战略发展思维、国际税务管理视野、税务数据库和信息化系统的规划能力,如果涉外工作比较多还要求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

(三)充分利用税务外包等专业外部力量为大企业服务

我国税务外包的专业力量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但最主要的还是要算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已经有近6000家的规模了,税收代理服务水平和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能够帮助大企业代为办理包括纳税申报、纳税风险诊断评估、纳税争议协调、纳税政策争取、纳税规划和纳税政策环境调查的大部分工作。在目前企业自身税务管理工作组织还不是很完善和税务岗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将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进行外包,也是一个好办法,即可借外部专业力量分担一部分工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还可以让企业目前的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分出一部分时间进行企业更高层次的税务管理工作。

(四)提高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层次

改变过去沟通目标还停留在让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业务办事便利上,或者尽量不要来企业进行检查方面,应将沟通层次再向上提升一个层级,包括和税务机关建立定期的访问交流机制,让企业了解到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执行口径,也让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的业务和运行机制,增强彼此的相互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双方建立课题,深入研究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如有能降低企业税负的税收政策企业没有享受到的进行调整;如果有企业自己的特殊情况,政策规定不是很明确,可以建议税务机关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给予企业执行上的一些变通和照顾;如果企业确实有特殊情况,比如特殊行业或历史遗留事项,还可以通过税企双方的努力,形成调研报告向制定政策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申请单独的税收政策。

(五)建立符合企业需要的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

正如前文提到的,税务管理是一项建立在企业业务和会计核算基础之上的后端管理工作,在建立方式上一是可以考虑在业务和会计核算系统之上嫁接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单独建立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但不管那种方式,工程都是比较巨大的。因此建议可以采取分模块分期开发的方式建立。如建立法规库和查询模块、纳税申报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模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发票管理模块、税务岗位人员学习模块和税务档案电子数据管理模块等。大企业应该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开发模式建立自己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综上,当大企业把税务管理工作重视起来、税务工作组织和人员组建起来、外部专业力量利用起来、税务机关沟通通畅起来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以后,大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一定会提升到一个新层次新水平。

八、哪些企业需要税收筹划,适合税收筹划的企业有哪些?

。 例如服务业、制造业、商贸业、房地产建筑等行业都适合做税务筹划,当然还有其他的许多行业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只是不同行业筹划方式不同而已;但是都需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

九、企业税收依据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税率一般是25%。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会计分录1、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上缴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⑻各种赞助支出。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十、合伙企业税收优缺点?

一、十项优点

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出资物、转受让、是否可质押方面均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2、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许。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十四条

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有限公司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有限公司需要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需受让股权)。而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过其他合伙人即可,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更为灵活。合伙企业另有协议约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6、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而有限公司是以出资比例而不是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7、除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一条普通合伙人和公司股东均不允许。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人不存在竞业禁止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

8、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较少的出资额控制合伙企业。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担任普通合伙人,并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合伙人可以由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9、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其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10、合伙企业管理相对较松,各地存在较多税收洼地。各地通过税收核定、减免,合伙企业税收负担较纸面更低。且洼地并非仅仅存于新疆、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

二、三大缺陷

1、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营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当事人,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如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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