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股权转让时该如何筹划税收?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二、合伙企业内部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
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规定: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四、非居民企业无偿转让不动产如何纳税?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税方式: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2.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3.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无论是营改增之前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里的意思是:
1、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比如说,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那么如果B公司向A公司技术转让所得,该转让收入是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的。
2、如果是转让给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100%以下的关联方,那么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就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该优惠就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吗?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税法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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