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税收 > 淘丁企服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包括什么?

229 2023-11-27 12:36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包括什么?

广义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包括税务、财政、海关;《税收征管法》是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税收的法律,因此《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是指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

二、税收征收与管理职位职责是什么?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三、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不是,《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是什么工作?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五、什么是税收征收环节?

税收征收环节,就是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更。国家在规定某种征税对象时,尚必须明确规定其纳税环节,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场所。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六、加成征收,税收的含义?

比如:个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分别如下:对于每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费用后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税额。对每次取得报酬4000元以上的,应减去20%费用后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税额。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即: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则实际税率(20%+10%)=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则实际税率(20%+20%)=40%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税收实体法吗?

1、《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效力大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等法规

2、从税法原理来看,《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实体法,而《税收征管法》则属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若对无息出借的经济行为直接依据税收征管法处理则值得商榷。从法律惯例来说,针对一项经济行为计算征收税款一般适用实体法,税务机关、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由程序法原则性规定。

八、如何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

诚信原则亦是防止经济管理机关权力滥用,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手段。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一条规定就体现了依据诚信原则保证经济管理机关行使权力的公平合理性,以及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九、乡镇水费征收措施?

乡镇水费征收通常是按照户口或用水量计费。具体征收措施可以根据不同乡镇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按照户口或用水量计费是常见的征收方式。按照户口计费,通常是根据每户人数来计算每个月的水费;按照用水量计费,通常是通过测量水表记录月度用水量来计算每个月的水费。也有些乡镇采用预付费水表或智能抄表系统征收水费,这些系统可以根据用户实时用水情况计算水费,方便快捷。同时,一些乡镇也实行水量限制政策,对超过限制用水量的家庭将会额外收费。

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是?

参考答案: D.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

网站地图 (共182个专题25191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