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什么?
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二:财政收入职能和调节经济职能。
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利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这就是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
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筹集的。
调节经济职能是指国家通过税收分配引导、调节各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以达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
调节经济职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
二、税收会计的职能?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税金和监督税收活动; 税务会计的主要工作是:
一、负责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建安劳务发票等各种发票领购、保管,按规定及时登记发票领购簿。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建安劳务发票。对异地纳税要开出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作登记备查。
三、对各种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及时进行发票认证。
四、规范本地、异地各项涉税事项的核算、管理流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五、负责编制国税、地税需要的各种报表,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用好税收政策,规避企业涉税风险,依法纳税;负责减免税、退税的申报。
六、填报公司涉税的各种统计报表。
七、负责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凭证填制及明细帐登记、核对。
八、负责记帐凭证的及时装订,税务相关资料的装订存档。
九、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其他工作。
三、请问税收有哪些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从不同税种的功能来看,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四、生产运营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哪些?
生产运营管理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理解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趋势与供应链竞争背景下企业应对策略的选择;
二是明确生产运营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理解生产运营与其他企业管理职能之间的联系;
三是学习制定生产运营策略的分析方法与决策程序,帮助学员制定本企业运营策略;
四是分析企业运营管理实务流程,掌握运营系统计划、组织与控制工具与方法;五是学习运营系统优化与改进手段,使用日事清来加强生产运营的管理,能够合理让员工规划工作日程,让管理者及时掌握员工工作饱和度、工作进展状况等等。这样不管是个人高效完成工作,还是团队协同作业,都可以轻松搞定。日事清的核心功能是日程管理、任务协作和工作笔记,三者有机结合互为一体,让工作体验变得轻松。
五、我国的税收分类方式主要有哪些?
按税种分
分为四大类有28个税种,:
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7)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按税收立法分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法或税收规章制度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
现行28个税种的立法情况如下:
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税法有3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条例。
2.由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有20个:(1)增值税条例;(2)消费税条例;(3)营业税条例;(4)关税条例;(5)资源税条例;(6)企业所得税条例;(7)房产税条例;(8)城市房地产税条例;(9)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10)耕地占用税条例;(11)契税条例;(12)车船使用税条例;(13)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14)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15)印花税条例;(16)土地增值税条例;(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18)屠宰税条例;(19)筵席税条例;(20)车辆购置税条例。
3.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2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由财政部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9个:(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
(5)资源税;(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7)印花税;(8)土地增值税;(9)契税。
5.由海关总署发布的税种有1个:船舶吨税。公布实施细则的有2个:关税;船舶吨税。
6.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税种有12个:(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车船使用税;(4)车船使用牌照税;(5)耕地占用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8)屠宰税;(9)筵席税;(10)农业税;(11)牧业税;(12)农业特产税。
此外,税法立法中税收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国务院发布实施细则。
2.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发布。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按税收管辖分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14个: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中央与地方联营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7)铁道、金融保险等行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8)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利息所得税;(11)车辆购置税;(12)中央税和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3)出口退税;(14)集贸、个体税收。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22个: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地方企业所得税;(4)资源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8)耕地占用税;(9)车船使用税;(10)车船使用牌照税;(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契税;(15)屠宰税;(16)筵席税;(17)土地增值税;(18)农业税;(19)农业特产税;(20)牧业税;(21)按地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22)集贸、个体税收。
3.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6个: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牧业税;(4)农(牧)业税附加;(5)耕地占用税;(6)契税。
4.由海关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4个:
(1)关税;(2)船舶吨税;(3)进口增值税、消费税;(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六、2022年起施行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哪些?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07-01
概 述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特点。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1.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9.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0.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13.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14.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5.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16.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7.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1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9.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21.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22.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4.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5.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6. 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政策
27.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28.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9.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0.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2.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条件】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纳税人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
【优惠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2.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4.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5.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 提技能 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四)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七)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十九)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一)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运营高校学生公寓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本政策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五)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六)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政策
【享受主体】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4.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八)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十九)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享受本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整理:税海涛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七、我国主要有哪些税收种类?
我国主要的税收种类,一般来说按课税对象来分类的。
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税种。
2、所得税。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八、什么性质的国家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这一职能?
作用:
1、组织财政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 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督经济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2018年,税务部门坚持依法征税和科学统筹,组织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137967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5014亿元,增长9.7%。 同时,全国税务系统不折不扣坚决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减税政策,超额完成全年减税目标,有效缓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三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5-12月降低增值税税率减税约2700亿元,制造业减税占35%;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惠及50万户纳税人,减税约80亿元。
九、会计职能的“六职能”论认为会计职能包括那些?
会计职能的“六职能”论认为会计职能包括: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过程、分析经济效益、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
十、职能科室与职能部门的区别?
1、作用不同
职能科室主要借鉴国际经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与国际对接,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同时,研究建立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等,促进财务总监代表出资人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是构建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认证体系,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强化内部约束和财务管控,实现管理创新。
而职能部门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整体改制上市、引入非公经济等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盘活庞大的国有资本存量,促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国有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2、对信息的使用不同
职能科室是信息的创造者,而职能部门是信息的使用者。
3、考核内容不同
职能科室主要考核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备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而职能部门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学习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4、工作内容不同
职能科室主要制定、修改关于权限和职能责任的组织结构,建立双轨的、相互的、纵向及横向的信息交流系统。预测对于工作人员的需求,做出人员投入计划,并对所需要的管理政策和计划做出预先设想。
人员的配备和使用:即按照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安置等。帮助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个人工作能力,进行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而职能部门主要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工资定级、升级和各种保险福利工作。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工作情况和程序进行总结、评价,以便改进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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