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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备案逾期,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285 2023-11-26 12:34

一、事后备案逾期,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每年的备案时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就是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如果逾期了就不能享受了。比如优惠备案2014年企业所得税,最迟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因为过了5月31日,就汇算清缴了,就进入2015年度了。

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需要备案么?

《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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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2.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3.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4.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加优惠

5.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6.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7.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8.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下调

9.部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1.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1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

四、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事先备案吗?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要求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5年第6号 )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要求

由于2014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新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已列示企业当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情况和人员占比情况,因此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5号所附《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资料清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仅在年度申报时报送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报批管理;未明确规定报批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第二章 报批类优惠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列明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条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三章 备案类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其他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明细项目表》,明确纳税人应提供的具体备案资料,并依照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增补和修订。

第十四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

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方式的划分,由省局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对需要事前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需要报送后续管理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事后备案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收优惠备案审核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与法定减免优惠条件进行的相关性、合法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备案类税收专项优惠,在省级税务机关未统一备案方式和备案资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备案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追缴税款。对涉嫌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办理地点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与峨眉山路交口南50米)

二、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三、受理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四、常见问题

1、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享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取得“内退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中税收优惠类型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中税收优惠类型:

一、免税收入

二、所得减免

三、降低税率

四、加计扣除

五、创业投资抵免

六、减计收入

七、税额抵免

八、加速折旧

九、民族自治

十、专项优惠

十一、特殊行业

十二、过渡规定…

八、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

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变低。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

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为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为8%~25%等。同时,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

扩展资料

其它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招商引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一些经济开发区当地政府为了拉动经济

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税收奖励返还政策

入驻当地企业可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财政奖励。

高额返税,先征后返,以奖励的形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接税收洼地政策,返还地方留存高达90%;

增值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企业所得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个人所得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B分散经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低至:0.5%-2.1%;

综合税负低至:0.5%-3.16%。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

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年都需要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申请材料如下: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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