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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业一号文件全文?

226 2024-01-21 22:44

一、2019年农业一号文件全文?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农发〔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局,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扎实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农业农村发展稳中有进,农业再获丰收,乡村振兴开局良好,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财税25号和财税22号文件的区别?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

文件指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三、赣人社发2019年4号文件全文?

赣人社发〔2019〕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 55 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 50 周岁确定。

二、原身份为干部且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 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干部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 55 周岁);原身份为工人且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工人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 50 周岁)。企业女职工按本条规定选定退休年龄时,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选定退休年龄申请单》并签字,申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所在岗位性质的划分、变更等管理工作。女职工在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选定退休年龄及企业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时,企业应确认女职工的身份和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原身份和岗位性质的依据。

四、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和化解过剩产能时,已经按职工安置政策(方案)确认的退休年龄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变更。今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和化解过剩产能时,可按本通知规定确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并依法依规进行安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女职工不再变更。 

附件:企业女职工选定退休年龄申请表.docx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 年 2月12日  

四、哪里能看到财税〔2019〕43号文?

财税〔2019〕43号文可以在中国财政部的官方网站上找到。原因是财政部作为权力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文件等都需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以保证透明公开,方便市民获取。除了在财政部官网上查找,你也可以通过政务公开平台、财经类新闻网站等多种方式获取到这个文号。此外,网上还有许多公共机构文献检索和查询网站或数据库,也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进行搜索。

五、放弃退税财税112号文件吗?

不是。最新的规定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六、监督条例全文2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备案须知2019全文?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八、财税2000年125号文件是否废止?

没有废止。

财税【2000】125号文件至今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九、财税[2013]106号文件是否已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十、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取消没?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没有取消,现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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