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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13号是否有效?

273 2023-12-03 09:51

一、财税113号是否有效?

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目前继续有效,仍然适用。

二、财税183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问题,找到相关答案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使用:

1、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继续有效,仍在使用中

2、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经全文废止。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三、财税127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答案如下,请参考:

1、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在全面执行,有效

2、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具体如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本文第四条自2009年2月26日起废止。

四、财税2004 134是否还有效?

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现在仍然有效,在全文使用。

五、财税201682号是否还有效?

继续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六、财税2013 37号文是否有效?

你好,37号文件已经全文失效。

宣布该文件失效的文件是财税[2014]42号文。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财税[2014]42号文的部分条款也失效:42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失效。应用时,请注意文件的前后衔接问题,谢谢。

七、财税[2013]106号文件是否已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八、财税2000年125号文件是否废止?

没有废止。

财税【2000】125号文件至今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九、财税2008151号与财税200987号哪个有效?

都有效!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在执行中。(细化政策: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十、财税122号还有效吗?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相关答案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条款调整 ] 财税〔2014〕122号 2014-12-23 【 提示 ——依据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 2、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提示—— 该文连同财税[2009]123号发出后受到广泛质疑,请根据当地解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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