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12 75号怎么理解?
批发、零售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珍惜动物
二、财税2008151号与财税200987号哪个有效?
都有效!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在执行中。(细化政策: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三、财税25号和财税22号文件的区别?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
文件指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四、总局解读财税2012 4号中原投资主体存续如何理解?
原投资主体续存,即这个东西之前是谁的,重组后仍然是谁的。
体现一个资产所有人未改变的实质,在此前提下相关契税等给予减免。五、有哪些大牛财税公众号?
整理了一部分自己关注的公众号撒~
1.当当当~第一当然是超权威的国家税务总局(chinatax008)啦,每天会推送6-8条文章,有各类税收政策解读,媒体报道以及各地税讯等等,信息量蛮大的,真的是非常良心了~
2.再就是中国税务报(chinataxnews)啦,账号主体是中国税务报社,推送内容包括新闻,权威发布等,一般都是独家的内容。
3.中国会计报(Accounting-News),是由财政部委托中国财经报社主办的,由财政部直接指导,准确发布财会法规、权威解读财会政策....总之就是有干货,嘿嘿嘿~
4.中国会计视野(esnaicom),是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网站,是了解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等相关专业领域的最佳网站之一。
5.财政部(mofczb),由财政部办公厅主办,第一时间发布财政新闻、重要政策文件、财政数据、重要会议活动等政务信息,还有会计考试信息及在线查询申报等服务。
6.财务第一教室(cfoclass),每天推送5-8条精选财税文章,也有一些免费的课程可以学习。
7.马靖昊说会计(majinghao920),马老师是著名的财税专家,中国会计界的超级网红,所以~~你懂得,必须关注呀~
8.会计说(KuaiJiShuo),为广大会计人提供最前沿会计资讯、趋势,以及深度、智趣的会计行业观点。
9.每日一税(swufe20150501),个人公众号,每天都会推送一个案例来讲解财税知识,个人觉得蛮实用的,每天一条刚刚好在空闲时间看。
10.二哥税税念(TOTAX2),文章更新的很快哒。。也有实用的干货呢
都是干货不骗人 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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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啦,还有一些其他的不过并不只是公众号,有兴趣也可以看看哒~在我的另一个回答里
星妹:有什么网站或者平台上会计财税方面的软文和新闻干活实务比较多的?有推荐吗?
六、人社部2012年68号文件的解释?
人社部发[2012]68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 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 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1档; 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 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七、财税113号是否有效?
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目前继续有效,仍然适用。
八、财税183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问题,找到相关答案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使用:
1、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继续有效,仍在使用中
2、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经全文废止。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九、财税127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答案如下,请参考:
1、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在全面执行,有效
2、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具体如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本文第四条自2009年2月26日起废止。
十、财税201682号是否还有效?
继续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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