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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买断工龄的有关政策?

236 2023-12-27 15:39

一、关于集体企业买断工龄的有关政策?

买断工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是改制买断还是因失去劳动能力买断,3。是否重新就业,如果买断之前己满15年,并未重新就业可以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并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但月享受的养老金没有足额缴费的多,如果买断之前不满15年,且就业局介绍了就业岗位,并且就了业就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办理手续,而不能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了。

据了解,根据有关的规定,“买断工龄”的职工,应由原单位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封存。如本人两年内找到新的工作,由新单位续缴公积金,即可与本人账户上原单位缴费接续计算。也就是说,哪怕在新单位只缴了一个月公积金,只要在原单位账户封存前是正常缴费,且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不间断的,就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另一种情况,如“买断工龄”时达到一定的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即可申请直接支取自己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如未满上述年龄,要待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后方可支取。

二、关于明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

1. 通知明确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的相关事项。2. 这是因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信息报送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监管部门了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3. 此通知的发布对于宁夏地区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来说,意味着需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信息报送,这将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助于促进宁夏地区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和发展机会。

三、《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三、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

  四、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四、2021年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五、有谁知道关于土壤改良剂的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急求,谢谢?

土壤改良剂是属于肥料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25%,如果你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很多优惠政策,详细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希望能帮到你。

六、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网上为什么查不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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