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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土地制度

89 2023-11-29 06:59

一、尼泊尔土地制度

        尼泊尔土地制度:尼泊尔历史上曾长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剥削以及拉纳封建家族的世袭统治。

        在农村,封建生产关系一直占统治地位,土地高度集中。政府虽规定地租不得超过50%,但实际上农民一年辛苦的劳动所得,有60-80%落到了地主和高利贷者手中。为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尼泊尔政府早在1952年成立土地改革筹备委员会。            1957年颁布第一个土地改革法令,决定通过赎买方式将地主多余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1959年通过逐步废除旧土地占有形式的法令,即废除拉纳家族对土地的占有,停止对农民地租无度剥削。

       1963年尼泊尔政府颁布新的土地改革法令。法令规定土地占有的最高限额;地主多余的土地予以没收,给以赎金,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二、秦朝土地制度?

历史上关于秦朝的土地制度的记载很少,只有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的一道命令:“使黔首自实田。”这一句话能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以至于史学界至今还在争论秦朝到底实行的是何种土地制度。一种观点认为,这句话表明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另一种观点恰恰相反,认为秦朝实行的是高度的土地国有制。

要想知道秦国土地制度的概况,只在一句“使黔首自实田”上争论,想必很难争论出所以然来。秦朝的土地制度,必然来源于秦国,而秦国的土地制度若是值得继承,必然是来自于商鞅变法。因此,我们就从商鞅变法中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来推论秦朝究竟实行的是何种土地制度。

在商鞅变法前,秦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这一制度早在公元前408年秦国推行“初租禾”时就确立了。长期以来,秦国并未对其土地制度进行大的改革,这种制度就一直持续到了商鞅变法前夕。商鞅变法时规定:“为田开阡陌,而赋税平。”这句话也有争论,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商鞅并没有支持土地私有制,这句话实际上是让国家收回土地,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

商鞅变法前的秦国积贫积弱,但变法后仅仅几年,秦国就跻身于强国之列。变法前,秦国的土地是私有的,大部分土地在旧贵族手中,他们雇佣他人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因此,若说商鞅变法是将土地私有化从而提高了秦国的生产能力,显然是说不通的,因为其土地原本就是私有的。

三、沙俄土地制度?

沙俄都说是农奴制度,奴这个字看上去非常贬义,如此就给人感觉,似乎沙俄是奴隶制似的,但其实沙俄的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讲,并非野蛮残暴,俄国人是原始公社制度,同时代满清治下的农村完全是私有制度。

俄国人的农村放在全世界也是非常独特的,他们实行的是一种村社公有制度,这很奇特,

四、丹麦土地制度?

丹麦在实现农奴解放中,颁布废除封建主土地所有制、改革原有土地利用方式的法令。法令规定准许农民脱离“三圃制”,每户耕种土地一律为整块,变3年轮种制为普通轮作制。

政府还颁布法令规定,佃农可以用钱币代替劳役,保证耕种私地时间。并规定延长佃租期限,地主不得随意撤佃。

五、明朝土地制度?

明朝采用的土地制度叫一条鞭法。因为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

一条鞭法指的是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这些措施起到了鼓励农民垦荒的作用,但不能真正阻止土地兼并。

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

六、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答: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有点大,即土地私有承包制与农业技术现代化的矛盾日渐显现。这就是目前限制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必须认真解决。

目前:农村采用土地使用权转移,承包给大专业户来经营管理,使一家一户在出租土地的基础上,为承包户打工,成为时尚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七、佤邦土地制度?

佤邦所占有的土地共约三万平方公里,由于南边地域没有清晰的边界划线,导致形成混乱三角区,一些民兵团队、各方势力混迹于此变成了法治真空,那么就会有各种犯法的勾当跟交易产生,正是这些“因素”,使得佤邦的首领们收敛了许多财产,这些钱除了用来建设佤邦之外,一部分作为生意资金投到东南亚地区做建设项目等生意去了,这些生意最终获得的利润又是一笔客观的财富,当中的部分财富就被用当佤邦军队的军费开销。

佤邦虽然土地面积少,但是树木矿资源丰富,他们经常出口矿物跟木材给缅甸,从而获取资金。但还有一些“黑勾当”让他们大发横财,那就是种植“罂粟”,早年的佤邦军除了保卫国土跟人民财产安全之外,还充当这些“生意”的保护伞,比如鲍有祥执政时期,就有人称佤邦军是在以毒养兵,当年佤邦的“三角地区”鸦片交易频繁,其中大部分收入流入了佤邦军囊中,使得这支部队财力丰厚,从而扩充军备招募人马,一度成为了缅甸最强的地方武装部队。

八、古巴的土地制度?

古巴政府将农村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公有制的改革。

1959年,古巴人民推翻巴蒂斯塔独裁政权后,在农村先后两次进行土地改革。1959年5月,颁布第一个土地法,进行第一次土改,规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土地最高限额为402.6公顷,凡超过者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土地,以20年为期的债券赔偿,年息4.5%。土改后,在主要使用雇佣劳动的大种植园和牧场内建立合作社和国营农场。此举在古巴消灭了本国和美国在古巴的大庄园和大种植园,使12万农民受益。

1963年颁布第二个土改法,进行第二次土改,消灭富农经济,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此法规定,超过67.1公顷的私有土地全部低价有偿收归国有,共征收1万多个庄园,200多万公顷土地,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改造成为国营农场、农牧业合作社和个体小农三种经济形式。其中国营农场占绝对优势。

九、西汉土地制度?

屯田制

屯田土地制度,最早肇始于秦国,内地也有专门种植军粮的屯田。这些屯田土地制度,其实与内地的土地制度基本相仿,一部分田土是“国有”的,由戍边或者军队人员耕作;一部分土地,事实上已经成为私田。屯田中的土地私有化,也就是国家奉行的“民有制”,曾经对中国国家安全做出过巨大贡献。这些屯田所产的粮食,主要是供应军队的军粮,这些屯田,其实就是“军垦农场”。一旦战争结束,这些国家制的田产就会作为“公田”转让给封赏官员和失地农民。

十、汉代土地制度的特征?

汉朝的土地制度与秦朝相同,土地私有,并可自由买卖。土地所有者须向国家交纳耕地税,耕地税率为亩产的 1/15或是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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