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配套费怎么算?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土地出让金是契税的计算依据,也就是土地出让金里不包括契税。契税是按照出让金的4%计算的。不存在配套费。
二、配套费,人防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吗?
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根据实施细则和加计扣除的规定,配套费、人防费应该加计扣除。三、不收取项目城建配套费有什么后果?
城建配套费己不再单独向企业收取,纳入土地出让金中。也就是说,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在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已综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无需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优化和改善施工许可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也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可以减少企业压力,稳住经济发展!!
四、集体土地入市要收配套费吗?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入市现象逐渐增多。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以收取配套费的名义,变相限制了土地的正常流转。
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同时是否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同时,是不需要计提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2.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因此,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同时无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是根据缴交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之和来计提的。 。
六、供暖配套费?
没有这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供暖地区房屋要有取暖设施,含在房款中,不单独收取该项费用。
七、城市配套费与市政配套费的区别?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共配套设施取得补偿成本如何分摊?
一、首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型开发产品、打算出租的和自用的开发项目、建成后产权属于企业、或产权不明确的、或打算有偿出售、或无偿赠送给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二次分摊
1、归集各分摊对象的直接成本,并按成本专属性将同栋楼或同一类型建筑物的相关成本拆分为共有成本和专有成本,如在同一开发产品中存在不规则建筑物且可能适用不同征免税依据的,可按层高系数法确定分摊系数。在剔除专有成本后,按共有成本按确定的分摊系数(面积或体积)对应进行成本分摊。
三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分摊对象的已售和未售面积
分摊方法: 按面积分摊法将前两步分摊的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在已售和未售面积间进行分摊;按各类型已售项目成本计算期间费用;按各类型已售成本计算可扣除税金及附加,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税金的,如无法准确核算各项目对应承担的税金和附加,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和附加扣除,采用简易计税的通常可以准确按项目核算对应的税金,因此可按实际核算的税金附加扣除。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土地的成本吗?
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不是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你说的应该是二级市场、开发的土地成本吧?最大项的就是出让金,还包括契税。你选的那个满意回答,根本就不对,配套费,一般是要单独收取的,根本不是计入到出让金里面。十、配套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省和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专项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水价调整补偿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补贴、城镇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等建设。
第三条 配套费纳入新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在新区(含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为缴费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已享受减免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类建设项目18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建设项目1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征收程序
第六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配套费的征管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征收配套费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征。
(二)负责向缴费人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费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负责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保管、使用、存档工作。
(五)负责审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将缴入新区本级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配套费,按照规定时限划转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四章 减免项目
第八条 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及程序。
(一)免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项目;
7.2019年7月1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免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项目向新区规划建设局申报,由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确需缓征、停征、减免上述政策以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需经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改革发展局研究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建设单位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区改革发展、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原执行标准和新区财政体制规定征收,分别缴入新区本级或县级国库,即2019年1月1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县级国库;2019年1月1日至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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