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M关键词#外国优先权(专利)
在外国第一次提交专利申请后 1年内发生的出版、公众使用或出售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内发生的出版、公众使用或出售外观设计,将不破坏其以后向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者说不能成为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但就向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在外国第一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公开仍将成为破坏其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引自】喻伟泉主编,实用知识产权法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01,第129页
——烧仙草(上海大学知识产权专业2018级)整理
#IPM关键词# 展览优先权(专利)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44条,如果一件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将该设计在官方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则自首次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其有权在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时就同一设计要求展会优先权,将展览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需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仅仅将参加符合条件的国际展览会视为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不存在专利的展览优先权。
[1]李文琳.对我国设立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探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11):18-21.
[2]张辉.国际展览会中知识产权优先权问题探究[J].安徽科技,2017(09):27-29.
[3]张丽红. 了解德国外观设计制度 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5-20(004).
[4]徐咏宁,于焕超.试论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及相关制度[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03):56-60.
[5]李梅,张旭波.中欧优先权法规比较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4):81-85.
——段泠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专业2018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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