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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