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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的深入理解?

203 2023-12-25 15:40

一、关于增值税的深入理解?

近日,许多老板在后台询问小编,什么是增值税价外费用?可以开票不?小编在这里一一解答。问题一:什么是增值税价外费用?答复: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比如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与取得的全部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二:老师你好,经常提到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请问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吗?答复:价外费用是销售方收取的,但是不一定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虽然是讲究方向的,但是不要错误的认为价外费用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但价外费用不可能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问题三: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何开票?答复: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问题四: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跟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有何区别?比如我们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收取了客户的运输装卸费,属于混合销售还是价外费用?答复:需要看看是谁提供的运输装卸服务?1、若是你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也向客户提供了运输装卸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销售设备来适用13%的增值税;2、若是你公司仅仅提供了销售设备,运输装卸服务是由第三方公司来提供的,只是你公司一起收取并开票,则属于价外费用,也是按照价格来适用13%的增值税。问题五:请问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答复: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也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1000万元货物,约定1个月内付款,后乙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33.9万元(这属于正向违约金)。甲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3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问题六:甲商贸公司把设备销售给客户乙,这个月由于甲违约了,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请问: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答复:不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具有方向性。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购买方根本就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购买方开具收据就可以。问题七: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只是存在于销售方,对于购买方来讲则不存在价外费用的问题,上述说法是否正确?答复: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

严格来说,你们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时正确的这就好比购买办公用品得开具体名称,而不能统称“办公用品”一样但实际操作中,像这种金额不大的开成了统称,也没多大关系你把发票和对应的采购单、对方的送货单、公司的入库单一一对应整理好,入账也是可以的。下次采购时记住先和供应商沟通好,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关于购买增值税发票罪?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购买的是既有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的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为人非法购买真假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应按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6条的规定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7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的关系?

成本和增值税的关系是:成本是计算增值税的基础,即增值税=成本x增值税税率。 所谓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所进原料或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卖方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其中的已缴增值税需要扣除。 所以才有公式: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五、关于销售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计算:

1.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17%时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17%) 这里的含税销售收入指:发票上的票面总金额,上面公式中按17%税率计算。

2.小规模企业,税率3%时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3%)

六、增值税中关于运费的处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如果不同时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两个条件的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进行计算销项税额:运费÷(1+17%)×17%。

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填错怎么办?

你只能够调整你的账务了。

将你的账务调整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你的差额.41元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八、关于增值税开票系统金税系统怎么备份?

打开金税盘,点系统维护-执行数据备份-系统就会把当前的数据,备份到指定的硬盘备份目录中。

九、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税率?目前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之前写过相关论文,直接复制过来了。详情搜索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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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和鼓励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污水处理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享受着国家赋予环保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现将污水处理费收入在纳税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增值税

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财税〔2008〕156号(已失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也予以减免。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2中规定,“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上述污水处理劳务按照退税比例70%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费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及全额随征附加税费。将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优惠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原来免税优惠享受优惠比例为100%,享受优惠程度比原来免税政策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2.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减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也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但第四条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在污水处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同时满足专用设备抵减和三免三减半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如何看待关于服务行业增值税征收问题?

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例如以工作室啊,服务社之类的。按月服务费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元增值税免税(如果对方要求你代开专票的话是3%征收率的增值税,不能免),个税看当地标准,一般是1%到2%征收率,肯定比按照劳务费去代开合算很多。

另外增值税不叫抵扣成本,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进项,例如生产商采购原材料,贸易商采购商品等,自己公司本身的人工这些是没进项抵扣的。但是一来你没必要认定一般纳税人,二来一般纳税人税率6%,而你这种服务类兼职你基本没进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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