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增值税 > 淘丁企服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为多少?

299 2023-12-13 17:57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为多少?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法说转让无形资产要缴纳营业税 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虽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是否可以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实务中因各种原因转让的并不少见。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目前的政策并未明确,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取得了合规的土地出让金票据。2018年7月,该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力开发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场评估未产生土地溢价,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由于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营改增后,这笔业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目前执行的一般口径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土地属于尚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比照转让在建工程的口径执行。另外,在营改增以前,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因此该笔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10000-10000)÷1.10×10%〕。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项目。虽然税法并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可以参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其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案中由于企业对该宗土地尚未开发,其既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不属于销售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且相关规定不允许直接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故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因此该笔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09.09万元(10000÷1.10×10%)。

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计算的税金差异较大。在土地价款不能扣除的情况下,企业即使平价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比如集团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投资入股到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时,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如不允许其扣除土地价款,集团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过程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理论上流转过程中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政府部门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缺少对应的进项税金,而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相当于虚拟了土地价款的进项税金,其目的是要解决企业取得土地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仅仅对其增值部分来征税。本案中,由于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实现增值,按照增值税原理不应承担额外的税款。

建议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现行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但笔者认为,税法调整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值税更应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应当干预企业的正常经济行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与否是其他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由税务机关来判断有一定的难度,企业也很容易做相应的筹划来应对。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倒卖土地的正常商业行为应予鼓励,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在土地规划条件未变的前提下,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其取得的土地价款。

四、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是不是9%?还是只是销售土地使用权是9%?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无形资产税率6%。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屋)也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但是按9%税率计税。

五、受让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区别?

受让士地是指从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行为,土地出让是在土地交易招拍挂市场通过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是指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将自己名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可以从土地使用年限加以区别,出让一般是50或70年,转让则有整有零。

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规定?

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 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八、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定?

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割不可以转让

九、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行业?

土地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出让收入,缴国家财政部门,你说政府部门属于啥产业。

十、非房地产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增值税吗?

区别主要是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上吧。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作为扣除并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但非房地产企业不能扣除;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扣除,但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其实上两项都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关)还有重要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加计20%扣除,但前提是转让的不是生地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

网站地图 (共183个专题40765篇文章)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