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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附着物怎么处理?

170 2023-12-24 18:53

一、土地拍卖附着物怎么处理?

具体看招拍挂地块的公告,如果是净地出让,宗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出让方拆迁为平整场地,如果是毛地出让,移交土地条件为现状交地,则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土地招拍挂:

1、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二、2021年土地安置和土地附着物怎么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征收补偿和附着物赔偿区别?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土地补偿费,附着物是指地上面附着物补偿

五、土地复垦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复垦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补偿:

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

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所谓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六、土地被拍卖地上的附着物怎么处理?

地上附着物也跟着评估拍卖。因为需要整体处理,不能分开。

七、土地变性时地上附着物怎么办?

具体看招拍挂地块的公告,如果是净地出让,宗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出让方拆迁为平整场地,如果是毛地出让,移交土地条件为现状交地,则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土地招拍挂:

1、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八、有附着物的土地如何办抵押登记?

1、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应当将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有一并抵押的,法律上视为一并抵押。 2、如果土地上的附属物不是建筑物,而是其他可以移送的财产的,是否一并抵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不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九、附属物和土地附着物的区别?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地上附属物是附着物的一个延伸,包含了附着物。

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期满后土地附着物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属物首先要按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当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发包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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