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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票跨月冲红怎么操作?

55 2023-12-24 04:13

一、增值税普票跨月冲红怎么操作?

增值税专票开红票,一般没有认证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认证后是认证方也就是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认证方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审批后,对方下载信息后开具红票。

二、销售普票跨月冲红重开专票如何报税?

按照月末开票软件打印出来的开具发票汇总表进行报税。因为普票跨月红冲,若发票汇总表的汇总数(普票)为负数,就填报负数,专票也按汇总表上的填报。

三、2021专票跨月冲红流程?

2021年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冲红的流程:首先跨月冲红,要确认时是销售方面冲红还是取得发票的单位进行冲红,然后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提交上传,上传成功后,在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画面,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行红字,然后按照上传红字信息表填写冲红即可!

四、增值税发票跨月作废冲红问题?

1、定义不同作废是指在开票当月,所开发票与实际不符,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其作废,然后重新开具。而红冲是指以前开具的发票,已经记账,无法作废,只能是开具相同的红字“负数”发票将原发票冲回,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2、时间限制不同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即可开具。而作废发票是只能在开票当月才可以。

3、对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处理不同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只能红冲。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百望专票跨月怎么冲红?

1、发票没认证。

销方申请, 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或者因开票有误对方拒收(这个情况,一般购方会有拒收证明), 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

2、发票已认证。

购方申请, 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同样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将通知单交给销方,由销方在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即可。

六、跨月专票冲红的操作步骤?

.普通发票跨月冲红步骤: 带上要冲红的纸质普通发票,到所属税局填写普通发票红字报备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直接开具负数的普通发票即可!2.专用发票跨月冲红步骤: 1、发票没认证。 销方申请, 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或者因开票有误对方拒收(这个情况,一般购方会有拒收证明), 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张盖上公章。

七、专票跨月红冲需要退回原票吗?

不一定。

如果被红冲的专票还没记账,可以退回。如果已经记如,就不用退回。

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确定下一步的账务处理。

八、求普通增值税发票跨月冲红流程?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购买方必须暂依照《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税总局重新修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且数据要与抄报税、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税信息完全一致,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司遇到的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又被工厂作废时,必须通过红冲增值税发票来解决,因此,重申:请业务员务必拿到增值税发票时与报关单上的信息进行核对以后再交财务进行认证。

九、跨月的专票冲红以后重新开?

是的,跨月的专票冲红以后可以重新开具专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完成后,财务人员按照增值发票开具的的正常流程,根据之前开具发票的内容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

十、跨月发票怎么冲红?

跨月发票冲红处理:

一、普通发票跨月冲红步骤:

带上要冲红的纸质普通发票,到所属税局填写普通发票红字报备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直接开具负数的普通发票即可。

二、专用发票跨月冲红步骤:

1、发票没认证。

销方申请, 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或者因开票有误对方拒收(这个情况,一般购方会有拒收证明), 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然后回去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

2、发票已认证。

购方申请, 先在防伪开票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同样打印两张盖上公章,带上打印好的申请单和要冲红的纸质专票去所属税局, 领取红字发票通知单,将通知单交给销方,由销方在防伪开票软件中开具负数的专用发票即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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