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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证下发后农转非土地是否需要归还?

160 2024-03-17 16:03

一、土地确权证下发后农转非土地是否需要归还?

谢邀!

针对题主的情况,建议题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其明确规定了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题主的妈妈是自己一个人为一户,把户口迁到市里(设区的市),土地经营权证是要被收回的,承包地也是要被村集体收回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题主的妈妈户口迁入市后,就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也是要被收回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

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需要备案吗?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需要备案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修路征用土地归还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

四、土地给别人种了不归还怎么办?

如果是因为自己在外打工,无法耕种,口头表示给别人耕种的,没有协议,可以通过村委会找到农户协商,要回。

如果是有合同约定,到期了,农户不同意归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通过司法程序,来要回,毕竟合同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农户不得无故侵占他人的土地。

五、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免征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局哪个通知?

土地复垦,需要交纳营业税。因为土地整理复垦,第一不是使用农业机械,第二不是在农业生产中进行,第三不是耕作,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述的免税的“农业机耕”。

六、土地所有者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七、土地征收后闲置后归还给个人还是集体?

  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集体,属于国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八、土地所有者是如何分割剩余价值的?

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农业资本家投入农业资本,雇佣农业工人,从事农业活动。

农业资本家将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中的平均利润部分留给自己,将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就是资本主义地租。本质上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制获得的剥削收入,是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实现。

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直接占有了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九、政府规划地块内的土地置换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

  1、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贵公司主管地税局对于土地置换政府补贴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是有税收法律依据的。

十、农村集体土地荒废几年不耕种可以归还集体吗?

  根据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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