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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时间?

219 2024-03-16 14:11

一、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时间?

2016年1月

该办法列六章,三十五条,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于2016年1月废止。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供电企业可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的用电安全责任,明确开展用电安全检查的有关内容。供电企业可制定用电安全检查的企业规范或办法,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

二、税务知识:北京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五个税和一个附加。

其中五个税种是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在实务中是包括两个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审报告都含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印花税不包括在此科目,应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三、税务机关税检查后企业应该怎么调账?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以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稽查机关稽查的账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对本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另一种是对过去以往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因此,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账务调整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账务有错误,则企业只要按照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进行处理,有关“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的内容。以下主要介绍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思路、跨年度账务调整技巧和增值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一)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25%,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补缴的税款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所得税费用37500[(50000+100000)×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贷:银行存款37500

  2、企业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必须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法上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

  借:在建工程51,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0

  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二)税务稽查后的跨年度的账务调整技巧

  1、涉及的会计科目和调账方法如果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应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的使用,只适用于损益类科目,比如说,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类科目,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不变。

四、税务检查方法有哪些?

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五、税务检查哪些项目?

  税务查帐主要以下几方面:  

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  税务部门每年检查的重点也是不一样的,事先知道更有针对性的做好自查,有不清楚的地方,要提前做好说明的准备。再者就是要配合好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态度也是很重要的。

六、如何行使税务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

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全部

七、税务检查文书范本

税务检查文书范本:为企业实现合规提供指导

税务检查文书范本:为企业实现合规提供指导

税务检查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了解税务检查的过程和文书处理是保障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础。本文将分享一些常见的税务检查文书范本,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稽查,并给出一些实际操作和建议。

税务检查文书的种类

税务检查文书有很多种类,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能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检查文书:

  • 税务调查通知书
  • 检查笔录
  • 单方面认定通知书
  • 取证通知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听证会通知书

每一种文书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到不同的作用。了解这些文书的用途和内容对于企业应对税务检查至关重要。

税务调查通知书范本

税务调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查的文书。以下是一个税务调查通知书的范本:

<p>税务调查通知书</p> <p>尊敬的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局批准,决定对贵公司进行税务调查。请贵公司配合,积极提供相关的账务材料,以便我局进行核实和核对。</p> <p>调查范围:XXXXX</p> <p>调查时间:XXXX-XX-XX</p> <p>请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相关资料:</p> <ul> <li>XXXXX</li> <li>XXXXX</li> <li>XXXXX</li> </ul> <p>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局联系。</p> <p>XXX税务局</p> <p>日期:XXXX-XX-XX</p>

上述是一个税务调查通知书范本的示例。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确保通知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税务检查过程和文书处理

税务检查过程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 准备阶段: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的通知后,要立即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2. 检查阶段:税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账务材料和证明文件。
  3. 整理和申辩阶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整理账务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4. 处理阶段: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纳税人发出相应的文书。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书,并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和申辩工作,确保合规经营。

税务检查文书的重要性

税务检查文书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可以帮助税务部门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还可以作为证据用于处理纠纷和决定行政处罚。

合理使用税务检查文书可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收到税务部门的文书时,应当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资料。

结语

税务检查是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保障纳税人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了解税务检查文书的种类和处理流程,对于企业应对税务稽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享了一些常见的税务检查文书范本,并介绍了税务检查的过程和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广大企业在税务检查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使其能够更好地与税务部门合作,实现合规经营。

八、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限有哪些?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3.税务检查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此次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九、请问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有什么分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

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

具体区别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只能是税务稽查局,而税务检查的主体包括稽查局和其他税务机关。

2、执法对象不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

3、执法案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的案件;根据稽查计划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的案件;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案件。税务检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或者是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对停歇业纳税人进行的调查核实。

4、执法程序不同。税务稽查专业性强,要求水平高。即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实行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收检查则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比较简单,不一定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行了。

5、执法权限不同。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等其他违法行为则没有处罚权,只能由赋予处罚权限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

十、公章废止后还能否使用?

公章实行的是备案制,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后、到指定部门刻制后才能使用。公章废止后不能使用,因为,公章都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才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部门刻制。公章废止后,如果想重新使用,需要到公安机关重新备案、到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刻制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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