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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189 2024-03-15 12:18

一、增值税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分红从利润中扣除吗?

股东分红不一定分净利润。以下为两种分红是否分配净利润的情况:

1、假设企业营业以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均发生亏损的时候,股东无法得到股息分红;

2、假设企业已经存在年度亏损,但时累计未分配利润却表现为正向增长且分配的总额度低于累计未分配利润时,股东是可以获得部分累计利润的分红的。

三、营业税新细则中对营业额的减除和扣除作出了哪些规定?

营业税中允许扣除的规定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改为增值税了)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服务业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业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额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后来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就有了较大的筹划空间。不仅包括上述设备价款问题,而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上述两个文件所涉及在建筑所使用的六种材料,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征税的问题。   比上述规定更彻底和更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四、金融业   (一)转贷业务   《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二)应收未收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三)金融业买卖金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四)金融业的代收款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保险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一)、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二)、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六、融资租赁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资本市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代理报关业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折扣折让扣除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折扣折让的营业额扣除有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十一、其它营业税征收中可按差额征税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内容:   (一)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为保证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有以下严格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研发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可以计算加计扣除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3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500万元,并结转管理费用,扣减后研发支出200万元。

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调增研发费用支出,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50万元。

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3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00万元。

五、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可以随便填吗?

不可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比如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你实事求是捐赠过才填,不能随便填数额。

六、单位个人承担社保部分可以从个税中扣除吗?

可以

税前扣除的社保是个人缴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包括企业年金。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七、员工借款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吗?

可以的。

为方便理解,假设此员工每月工资为2000元:

1、员工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2000

贷:库存现金 2000

2、发放工资时:(单就此员工而言)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工资 2000

贷:库存现金 1500

其他应收款 500

科目应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计提比例:

医疗保险费:10%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12%)

养老保险费:1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2%)

失业费: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

工伤保险:1%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险:见工伤保险即可。

住房公积金:10.5%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7%)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参考资料来源:

八、财产转让所得中,可以扣除什么。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所得税法律规定。 财产转让的所得税中费用是必须提供合法单据才能税前扣除的。而且费用可以很大,只要有单据就可以扣除,没有限额。 而其他几项规定都是小于4000的扣除800,超过4000的扣除20%。其中费用不需要单据,就算单据金额很大,也有扣除上限。

九、医保缴费可以从社保卡里扣除吗?

不可以。

医保卡里的钱是医保缴费的一部分,是用来购买药品或者门诊看病使用的,是不能取现的,也不能转账。

农村医疗保险叫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每年缴纳一次,各地缴费方式不同,只是在线缴纳,但是不会从医保卡里扣除,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信用卡等。

十、广告业的制作费、设计费等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告业的营业额是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从事广告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自营广告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支出的广告设计费、印刷费、雇工费等在计缴营业税时不允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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