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密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是根据采购法、保密法有关规定,《办法》从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和采购对象3个方面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定义进行限定。在采购对象方面规定,只有“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必须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简言之,只有项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允许供应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才能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二是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分别对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列举。
三是明确提出“最小化原则”,要求对国家秘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不得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涉密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般包括医疗设备采购的程序、标准、资质要求、审核程序、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采购医疗设备时,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循采购程序,保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同时,医疗机构需要根据医疗设备的使用需求和特点,合理选择医疗设备,并对医疗设备的性能、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采购的医疗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总之,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医疗设备采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设备,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医疗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四、露天场地设备管理办法?
一)建立巡查制度:1、办事处定期对社区各户外健身路径巡视督导。 2、办事处每月对本辖区社区的户外健身路径进行巡查,检查各社区日常管理情况。办事处汇总村居健身器材维修申请,统一向区体育局提报。3、各居设健身路径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向办事处报告户外健身器材损坏情况,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二)加强维护管理: 1、建立健身器材管理档案。办事处对投放的健身器材、管理员等各类信息建立汇总统计表。建立健身器材档案,档案中有健身器材的场地照片、安装时间、详细地点、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登记资料。 2、维护保养。各居健身路径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户外健身器材存在问题,需维护保养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对损坏严重无法自行解决的健身器材须及时上报,协助相应部门进行维修。
五、设备外设端口使用管理办法?
用于串口通信的函数和结构在Winbase.h头文件中定义。
函数 描述
CreateFile 打开串行口
GetCommState 用指定通信设备的当前控制设置填充设备控制块(DCB结构)
六、移动监控设备管理办法?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篇1
一、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级控制线。
三、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空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五、需要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监控设备的管理,保证日常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设备始终与正常状态,规范设备的日常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所有的监控设备。
二、监控员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工作范围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对异常可疑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反映汇报;
2、根据相关领导及公安部门需要调查取证的要求办理登记后,配合调取录像查看;
3、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取监控;
4、对监控中心所监控范围、监控摄像的开启时间、监控到的内容、场所等做好保密工作;
5、对发现有火灾报警信息的,及时通知保安到达现场查看检查,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备案;
6、在当班时间内,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闲谈聊天,确认工作需要进入的做好登记工作;
7、爱护使用监控消防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8、监控人员认真主动做好监控消防中心的卫生工作;
9、全面熟悉监控室内的设备功能和使用程序与方法,做到百分之百无误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负责监控中心电视屏幕的监视工作,并密切监视消防控制屏和电脑显示系统。全
面观察和掌握各区域的治安动态,发现问题正确分析,果断决定,及时上报并与有关岗哨取得联系;
11、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可疑情况的电视录像工作;
12、负责录像带的保管工作;
13、负责接受白天和夜间业户的投诉,并及时通知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处理,积极主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为业户(住户)排扰解困,业户(住户)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14、做好资料保管和保密工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监控
室的运作情况和值班情况;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规定
1、每日按时开机、关机,误报监控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监控设备属于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出或者外借;
3、加强监控室的管理,非监控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4、监控室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不得存放于监控无关的物品,做到每天小擦,每周大扫;
5、每天查看监控设备,禁止在监控设备上玩游戏、下载、添加、删除文件等与;
6、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7、不得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8、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像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9、禁止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10、严禁将监控设备的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11、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四、工作检查与奖惩
项目每天、公司每周及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值班期间任何违背工作制度的情形以及发生责任事故均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经理的责任,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篇3
为保证公司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值班监看制度
一、检测车间监控系统由主控室负责监控,由技检科负责监督检查主控室的工作。
二、主控人员负责作好检测车间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主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主控人员进入主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班后向技检科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检测车间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运行部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监控设备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监控设备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七、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
2、矿所用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自检,做好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做好验定前准备工作。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矿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9、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特种设备的新增、选型、购置必须经矿有关单位严格审核、逐级审批,方可采购。特种设备应及时注册、验收、办证。
11、机电科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整改单。
12、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的特种设备编制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报管理部门审批。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
1、承租单位如租用出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单位一经使用,就确认完好。
2、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单位在入驻时,应将有关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如实向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4、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做到按期复训。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3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厂部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司。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检、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陆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臂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公司设备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窖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堆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5
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
2、安装:特种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已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
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保证灵活好用。
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规定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有关设备要做好预防试验仪表要定期样对铅封。安技部门每月组织专家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
8、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八、进口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
(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九、交通设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增设或者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和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
(五)擅自拆除、遮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定投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对交通安全设施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进口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在下达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采购预算。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中央和省级政府,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采购目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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