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秘密管理办法解读?
工作在属于秘密、机密的机关应该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做的不做。
二、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部3月31日对外发布,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巩固成果并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成为当务之急。2021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1561亿元衔接资金。这笔钱怎么管、怎么花?六个部门联合发文予以解答。
在资金用途上,办法指出
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在资金分配上,办法明确
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份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在资金使用上,办法指出
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明确规定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三、食盐质量管理办法解读?
此次修订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加以完善,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同时对食盐供应安全和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方面也作了规定。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四、企业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
五、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不允许围标串标有处罚标准,不允许设限制,中标价格市场价涨幅超标准可调差等。
六、社会救助管理办法解读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解读
近年来,中国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过去,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导致社会救助的对象无法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援助。而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我国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时能够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并保障受助群体的权益。该法规对于社会救助的范围、标准、申请流程、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社会救助的范围
根据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教育资助以及其他特殊救助等。这些救助项目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为不同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援助。
社会救助的标准
社会救助的标准是社会救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社会救助标准。这一政策的出台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助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救助的申请流程
为了保证社会救助申请的公开、公平、公正,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对于申请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申请救助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资料,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申报。同时,社会救助机构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是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关注的焦点之一。该法规规定,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预算安排、募捐活动和社会救助基金等。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并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正性。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意义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法规的出台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社会救助事业能够在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其次,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促进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受助群体的权益。最后,该法规还能够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给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一法规为社会救助的范围、标准、申请流程、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相信在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下,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蓬勃的发展。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企业,道路运输企业,金属冶炼企业,矿山企业都应制定预案,并与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八、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解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九、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按照减免方式分为哪些?
减免税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减免类型是制度减免,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对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种类型是临时减免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减税、免税。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出台政策规定,中国国内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北京市的个体工商户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种类型是其他减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对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税。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以达到招商引资的效果。例如,北京密云区政府的一份文件中规定,对该区引进的生产型企业,按不超过增值税总额的1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40%,给予资金扶持三年。
十、减免税手续如何申请?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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