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个部门负责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什么是税收执法责任制?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机关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将税收执法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人员,并通过对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和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保证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一项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三、吊销执法证是行政责任追究吗?
是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取消相关奖励; 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情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判断是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越权执法,擅自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等行政处罚的; 擅自批准建设国家和省禁办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 违法征收费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其它义务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执法人员汇报事实无严重失误且经上级领导同意的行政行为; 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其它不应追究的。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取消相关奖励; 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情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判断是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越权执法,擅自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等行政处罚的; 擅自批准建设国家和省禁办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 违法征收费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其它义务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拒绝、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执法人员汇报事实无严重失误且经上级领导同意的行政行为; 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其它不应追究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执法过错如何追究?
一般的几种执法过错的处理方式:
1.辞退;
2.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3.停止执行职务;
4.延期晋级、晋职;
5.通报批评;
6.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7.离岗培训;
8.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9.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10.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11.执法过错严重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七、责任追究分类?
第一类是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第二类是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第三类是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同时明确了责任追究中的从重、从轻、减轻及免责条件。
八、审计责任追究形式?
审计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对违反《审计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何种处理方式。亦即违反《审计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接受何种法律制裁。《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适用的违法处理形式,有罚款,行政处分,刑罚三种。这是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由我国行政法规、刑法分别规定的。
九、责任追究包括哪些?
你好,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十、什么什么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指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严格办事时限规定,防止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坚持“加强管理,保护干部,文明行政,严肃党纪政纪”的原则制定的制度。
责任追究由局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机关作风整顿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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