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的法定归宿?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
2、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二、名词解释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的法定归宿?
税收中性是指1.政府税收尽可能地不给相关人员带来经济负担或损失2.在当下市场经济主导的情况下,税收机制不能超过市场机制对经济产生主导作用。然而税收中性实际上只是一种理想假设,现实意义中不可能存在,即税收不可能不影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能做到的就是在市场机制和税收制度之中寻找帕累托最优。
三、我国的立法法定原则是什么?
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4、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种法定。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法定。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3、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中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亦应明确规定。
五、税收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税收管理的原则分为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六、债法的最高原则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歁,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因此,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称为“帝王原则”。
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确立。
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近代以来,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为民法契约的基本原则。
中国历来强调诚信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律。
但目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过期疫苗、股市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山寨产品、仿冒知识产权、老鼠仓、上市文件造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等不诚信、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现象较为普遍。
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因此,民法总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各方面的高度认同。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从私法到公法的扩张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始终处于变动的发展之中,不仅从道德上升为法律,而且从最初仅作为债之履行规则,扩展至私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履行之规则,从仅仅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扩展至调整当事人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现在已经延伸到公法领域。
我国古代荀子从诚实信用对国家强弱的影响角度,强调了诚实信用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
(1)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
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上,《民法典》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A、合同成立前,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5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58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2)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6、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A、所谓善良风俗,一般多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B、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多指在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则多指在婚姻、家庭等非交易领域范围内的道德准则。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如司法实践禁止遗弃、虐待老人,禁止有损人格尊严的约定或行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3)能否作为裁判规范适用:并非所有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作为裁判规范适用。
适用标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则的规定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或者辩证推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诚实守信是自我要求,同时也是社会要求,需要大家自我提高,诚实守信对于大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诚实守信是大家的精神财富,能够为大家带来很多方便,能够为大家意想不到的好处,有助于大家个人的提高和发展。
七、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谁?
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八、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处理原则?
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视为无效合同。
九、绝对服从党领导的最高原则是?
1、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绝对服从党领导的最高原则就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是根本政治任务、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绝对服从党领导的最高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集中体现。
3、绝对服从党领导要求全体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十、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宪法作为依据或基础,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就为新形势下国家立法工作确定了方向和目标,提出了任务和要求。
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扩展资料
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在新的形势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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