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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件释义?

282 2024-03-03 23:12

一、招投标实施条件释义?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应当在招标人、招标项目、招标资金三个方面满足基本招标条件。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什么内容?

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租赁收入、营业外收入、银行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也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企[2001]251号)是否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该文件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四、那些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五、企业所得税法中“非金融企业”定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除此之外的企业可以认为就是非金融企业。

仅供参考

六、实施犯罪行为的释义?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包括作为的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所以大家不要认为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构成犯罪,有些时候不作为也是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022年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包括了招标、投标、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与投诉、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规定了招投标禁止行为的情形,招投标流程包括了项目立项、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开标、投标、定标、中标、签约等环节。

八、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逐条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促进招标采购供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 本实施条例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主体根据《采购法》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实施的采购行为。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采购法》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采购主体可以根据《采购法》及本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其他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

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 、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 、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

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四、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 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第五条 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一、 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二、 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四、 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纳税。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 文化成果奖金, 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第十一条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第十二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项所说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十、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开办费如何摊销?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下列支出不列入开办费范围: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其后的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开办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不低于3年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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