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遇政策拆除亏损是否纳税?
看具体情况定。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有些地方要交税,有些地方不要交税,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2022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2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3年扣除。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等一系列内容。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环节是什么?
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更。国家在规定某种征税对象时,尚必须明确规定其纳税环节,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场所。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选择纳税环节的原则①税源比较集中;②征收比较方便。借以保证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中国纳税环节的规定,在商品流转课税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如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一般为销售环节;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环节,在产品销售给国家规定的收购单位时为收购环节;在销售给消费者及个体商贩时为销售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四、怎样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且其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9)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4)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年度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纳税调增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0+15=8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5=15(万元)。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填报纳税人当期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应调增所得额12÷12×8=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债资比例为1000÷200=5,标准债资比例=2
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关联方借款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6%=24(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调增所得额60-24=36(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利息支出36+8=44(万元)。
(5)收入为9000万元,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费用限额基数=9000-5-10-16+300+45=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314×0.5%=46.57(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314×15%=1397.1(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也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另外,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6)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应调增所得额30×(10-5)=150(万元)。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此处按成本转账,属于会计差错。将自产的产品10台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相应的也不确认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700×5%=3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35×7%=2.45(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5×3%=1.05(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费=35+2.45+1.05=38.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整的所得额。
转让专利所得700-10-38.5=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的所得额=651.5-500=151.5(万元)。该企业未作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5万元,不应该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应该计入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上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予确认,财税处理一致。此处应调减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70+8(财务费用)+9(清偿债务利得)+150(自产产品)+651.5(转让专利所得)-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833.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33.5×12%=100.02(万元),实际捐赠支出额为42.65万元,可全额扣除。
(12)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3)应纳税所得额=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16-55=316.5(万元)。
(14)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651.5-500)×25%×50%-14.6=41.25+1+18.94-14.6=46.59(万元)。
六、2019年小微企业政策所得税政策?
2019年小微企业标准:员工人数300人以内,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应纳税所得税额300万元以下;
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5%,100-300万元的10%,300万元以上的25%。
七、汇总纳税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九、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天津户口2016新政策企业纳税落户政策?
天津市政府日前发布《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以下称外来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2015天津户口新政策:
针对2014天津本地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年各地相关的落户政策都不一样。因为自己在办理户口中绕了不少的弯子,所以想分享一下个人经验以及了解的户籍策,免得大家四处查找资料。
户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孩子落户以及以后孩子上学,当然在购买限价房也有一定的优惠。随着天津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是越来越多。天津市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抑制本市外来人口的过快增长,例如5月1号即将取消的蓝印户籍政策(只要有钱,在天津全额购买一套商品房,就可搞定落户天津),即将仿照上海实行积分入户。先说一下现行可落户天津的政策。(以下说的是天津市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跟当地居民户口相当,但户主是一个你不认识的人,为孩子也落不了户,只有你在天津买了房,拿着集体户口页到你买房的当地派出所换一下,你才能拥有天津的“红本本”了!户主当然是你自己了!!)
1、天津本地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2013年以前好像可以直接把户籍和档案落在天津各个人才市场,不需要复杂的手续办理即可。但是2014年以后,市政府要求各个人才办理入户时,必须要求办理人在津工作,并提供缴纳社保证明。这里着重提一下,应届生的三方协议填写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填写的时候一定要先问一下公司能不能帮你落户,据我了解好像只有牛X的国企或事业单位才有落户的名额,其他的基本上是没有资格的,要是有也是把户籍和档案放在人才。如果公司能给你放在人才市场,那就万事大吉了,一定问清楚公司给你解户口有没有工作年限限制等附加条件!如果公司不能办,你就需要另辟蹊径了,你可以给各个人才市场打电话(千万别给北方人才打,感觉服务态度很是嚣张-国企的本质),看他们能不能提供什么方法帮你办(基本上可以办下来),实在不行只能被打回到你的出生地或者自己在出生地省人才市场挂着。除了北上广深、天津等一些发达城市对户口有限制,其它一些二、三线城市人才市场基本上均可以办理!
2、天津本地高职院校(大专学历)。天津2014年出台新规定,凡是在天津市大专或高职院校毕业的,毕业当年若能跟天津本地公司签订2年及2年以上劳动合同,则可以拥有天津市集体户口,一般要求公司给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
3、外地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基本上要想落户天津,只能在天津工作,并由公司给办理落户,其它方法没有了。
4、外地院校高职院校(大专学历)。没得办法了,只能申请居住证,积分办理入户。
需要注意的是:应届生办理落户时一定要注意时间安排,一般每年5月份各人才会到学校进行人事代理相关讲座,错过时间就需要额外的成本了哦!!!
2015天津户口新政策:蓝印政策
1)市内六区和塘沽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80万以上。
2)环城四区和汉沽区、大港区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60万元以上。
3)宝坻区、武清区和三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申办蓝印户口购房款40万元以上。
特此注意:外地人在天津购房,在办房产证之前必须有一年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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