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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发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6 2023-12-03 23:48

一、走逃发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取得发票的,可凭有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无法取得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应注意把握以下五个时间节点: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期未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发票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5年内取得发票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可以追索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四、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未取得发票,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取得发票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税前扣除。企业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暂估人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人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定额发票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定额发 票,通常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向购买方出具的发 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状态确认如何反馈?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法简单回答“确认”或“不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认真填制申报表,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保存原始凭证等资料。如果增值税发票符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条件,企业可以认真核对相关凭证,进行符合要求的抵扣,同时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扣除。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则不予扣除。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状态的确认,需要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甄别和判断。

四、企业所得税是税后还是税前?

税---指的是所得税税前就是在扣除所得税前,税前利润,指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全部利润。该项利润中,包括应由企业以所得税形式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内。

税后利润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配。

税前扣除就是有些项目要在计算所得税时把它计算在内,虽然减少利润但要交所得税,比如罚款等,作帐时走营业外支出但要在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要加上这笔营业外支出的数。

五、企业购入汽车,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六、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八、的慰问资金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及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该笔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签名的花名册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九、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已预缴所得税税额,所以四季度预缴时可以将三季度已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而不是税前扣除。

十、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有哪些?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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