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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规范化表述?

227 2023-11-26 12:51

一、依法行政规范化表述?

在我国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 ,宪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1、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统一的基本条件。依法行政原则契合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保障法律的尊严,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遵守法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的含义即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用法去管行政相对人,是用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可见,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依法行政起到了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作用。

3、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法治进程中必须守法,当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从而保障、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如果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是以维护、保障宪法的权威为出发点,则依法行政将失去其自身的意义。因此,依法行政必须围绕宪法、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保证一切活动遵守宪法的规定,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性。

二、税务局的纳税服务是做什么的?

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国税总局专门设立了纳税服务的机构,省国税局有纳税服务处,市国税局和区县国税局有纳税服务科。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其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三、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是做什么的?

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纳税服务是政府和社会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

四、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是干什么的?

  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国税总局专门设立了纳税服务的机构,省国税局有纳税服务处,市国税局和区县国税局有纳税服务科。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其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五、纳税服务理念?

一是树立“应需”服务理念。

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为其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二是树立“无限”服务理念。将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和延伸,把纳税服务中的问题归集整理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三是树立“效率”服务理念。制定纳税服务操作时限,降低纳税成本,保证纳税人方便、高效、快捷完成涉税事宜。

六、税务服务建议?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关系的建议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不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整体。在税收执法中体现出纳税服务,在纳税服务中蕴含着税收执法。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辨证关系。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税收执法就是纳税服务,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优质服务与严格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在优质服务中促进严格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严格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树立税收经济观、科学发展观、纳税服务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增强依法法治理念,严格税收执法行为  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税,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实际是一场税务部门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过程。严格税收执法行为,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在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也不能简单等同,两者的共同要求就是应收尽收。  (三)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尽量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素质  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也就是要以人为本。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整体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才能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七、缴纳税务后税务局需要出什么手续?

1、填写补交申报报表,主要的填写内容为:补缴人姓名、补缴人身份证号码、补缴人月工资金额、补缴人要补缴的月份、补缴人地址及邮编。

2、将申报报表提交到税务局,通过一线申报人员来操作,并由税务局出具通用缴款书。

3、最后到银行去进行缴税,缴完税3-5天即可出具完税证明。补税措施大体有如下三种:1、到期补税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届满应该补缴税款。2、错征补缴因计算失误、工作疏忽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10年。3、违章追征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外,并按税法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工会经费怎么缴纳税务?

工会经费的缴纳税务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职工收入所得税,二是工会经费的支出税。1. 职工收入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2010]第43号)等有关规定,工会经费支付给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申报,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 工会经费的支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有关工会经费的支出,如购买办公用品、购买文物及其他物品等,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相关的税收。

九、如何规范税务稽查文书?

一、严格执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从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文书排版、技术要求等每一个细节上进行规范,不折不扣地按既定格式使用。建议对已使用的文书来一次回头看,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

二、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文书填写。无论是对内文书,还是对外文书,都必须按要求填写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字号要统一,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成文或下达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总之,应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起。建议对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各岗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各岗人员都能熟知执法文书标准,自觉养成规范使用的习惯,变由审理人员个别抓为各岗人员一起抓,全面规范稽查文书的填写和使用。

三、文书引用税收法规条款要齐全。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时,处理依据援引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必须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而且不能颠倒前后顺序,删繁就简,更不能打伏笔。如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0元予以追缴,不予加收滞纳金。”审理人员要对已形成的稽查文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回,重新修改更正,直至达标为止。

四、形成的书面文书表述要准确。对涉税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定性依据等内容都必须交待清楚,表述准确,分析透彻,让人一看就明白。整个文书要做到情况属实,问题明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行文简洁。建议做好写作、计算机应用及税收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制作税务稽查底稿要严谨。税务稽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底稿时,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问题归问题,情况归情况,不能把问题篡改为情况,更不能把情况演化成问题。如对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违法事实的叙述,应制作“关于对某单位某年某月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问题的审核”,不能制成对某种情况的审核。制作底稿一般应使用手写体,有条件的也可以使用打印体。“制证人”必须由检查人员手写签名,并不得代签;底稿完成后还应交由税务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个人时)或有关负责人核对认可后,在基本情况证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核对无误。”在有关问题证上签署“以上问题属实,数据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签名和盖章。对取得的纸质证据应由当事人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同时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擅自雕刻的“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专用章。建议在签署意见时不要用“一致”之词,据现代汉语小词典对“一致”的释义是“没有分歧”;“一同”;“一齐”的意思;对“相符”的释义是“彼此一致”的意思,所以说,用“相符”一词比较恰当。

六、询问笔录记录一定要完整。询问(调查)笔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的,由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规定,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在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一定要详细、具体,并尽量记下原话,不能随意加工。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建议询问笔录最好能做到口语化,一般不要打底稿。

七、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对需要查处的涉税案件,应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在报告上面签名,而且不准相互代签,然后交由被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查单位意见”栏签属意见;对依法应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满3日后,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说明。总之,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按程序展开,按步骤推进,按要求完成,一环紧扣一环,始终不越规矩,整个执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十、依法行政主要是对什么行为的规范?

答:依法行政主要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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