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私家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小区停车位也成了稀缺资源。小区业主承租车位后,如果车位对外出售,业主能否基于车位租赁合同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前由于法律对车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人们理解各不相同,法院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
针对该问题,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法律实务中法院的不同裁判规则予以详细解读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优先购买权制度立法目的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规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就在于保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一致性,立法目的在于稳定社会家庭伦理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具体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从字面上来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立法目的在于避免物权转让中出租人任意处分房屋给承租人带来侵害以及稳定社会经济。
其次,小区车位出售时,业主基于车位租赁合同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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