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权不是法律规定的物权。其立法和理论理由如下: 一般来说,只有在不动产上才有设定用益物权的必要,因为不动产不的公示以占有为方式,因此有必要以独立的物权来保护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益。
比如以前理论上的典权、现在的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罗马法、民法理论上的“人役权”。
这种用益物权实际上是对他人“所有权的限制”。
对于借来的不动产的借用权,以占有的方法就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以借用合同债权足以限制所有权,因此通常法律没有必要对动产设立用益物权。所以所谓借用权只是合同债权,而非物权。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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