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租赁申请申请人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获准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后,租赁双方应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
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先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发生变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办理注销登记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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