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自然正义观念,也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作出裁判,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
正当程序最早体现于英国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正式提出于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后又在著名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得以兴盛。美国前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评价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正当程序最终历史性地确立于美国宪法1791年的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美国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最重要的宪法保障,更加巩固了美利坚法治与民主的基石。正当程序的规范与理念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即使是法制建设已历数年的今天,“正当程序”仍然徘徊于法治门外,彳亍而无所趋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