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虽然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均由USITC来进行,但两类调查存在明显区别。337调查属于准司法调查,而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从调查对象看,337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
从申请人资格看,(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是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申请时只需证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无需证明损害;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则必须是代表美国国内产业的国内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倾销、损害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从调查机关看,337调查仅由USITC负责;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调查和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度,USITC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
从制裁措施看,337调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将一直生效;反倾销调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为5年。
从制裁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看,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
从程序看,337调查设置了总统审议程序;反倾销调查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调查程序、司法审查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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