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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有关「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诉讼和案例中,可以获得哪些值得借鉴或注意的经验?

169 2023-11-28 18:21

一、法律落后于技术。

  人类花了几百年时间建立了著作权产业的商业模式,简而言之就是靠复制内容收费。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出现后,复制和传播变得无比简单,以往该商业模式借助于复制、发行的壁垒销售复制件进行收费,但互联网的出现使壁垒成为了被绕过的“马其诺防线”,此时,对这种模式进行保护的著作权法也面临更新的问题。

  现行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重点是著作权的复制发现权,但技术使复制变得简单以后,每个互联网用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复制发行内容,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会变成著作权法的违法者。法不责众,此时法律的地位就有点尴尬,对著作权的权利人而言,互联网侵权过于严重,个体力量很小,哪怕是象微软这样的大公司,面对如此之多的盗版源和盗版用户,其作为维权者的力量相对而言也是非常小的。

  二、查明侵权者的身份难。

  既然要维权,就得借助法律,但这时就会发现,很多时候,你无法查出侵权者的身份。互联网天生就是匿名的,所以网上注册一个用户就能发言,小用户人微言轻也就算了,微博、微信上的一些大号,粉丝或订阅者上百万,但背后谁在运营,大多数人不知道。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告知谁发布了盗版内容,他们多数情况下不会告诉你,即便告诉你,可能就是一串IP地址,但你不是警察,没法根据这个IP地址要求电信公司提供上网用户的登记信息。

  三、侵权赔偿低。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赔偿低不是新闻,偶尔看到赔偿高的案件才是新闻。目前司法系统的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口号:与国情相适应。国情是什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一部热播的电影被盗播才判赔两万,文字作品的侵权案按稿费的标准赔偿,但稿费的标准还是上世纪制定的,相当的低。法院也有难处,编制就这些,如果赔偿标准高,案子涌进来,权利人和律师是受益了,法院的法官都累得半死,有啥好处?

  四、避风港规则被滥用。

  避风港规则指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其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可以免责的规则。这个规则是美国人发明的,但在中国,这个为了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规则被滥用了。

  最大的问题来自于就是垂直搜索和应用,中国互联网存在过很多很热的论坛、影视音乐搜索、文库类产品,其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共享版权作品,这种产品,其实就是在鼓励盗版,开发者因为受到了避风港的庇护,被起诉时可以免责。此类产品发达国家很少,但中国很多,关键就在法院对于避风港规则的理解不同。我国不少法院早期这里把垂直的搜索和应用等同于普通避风港产品适用法律,不过最近有好转,随着音乐版权这些的完善,这一块也在逐渐优化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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