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和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
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
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7)苏司惩复 19 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 4 号复议决定书〕
【案情摘要】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享有第 4207906 号“NEW BALANCE”、
第 G944507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相关运动鞋的装潢设计已由多个生效民
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
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
识产权生产销售 New Balance 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
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2014 年,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
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美国公司授权国内郑朝忠个人独资的深圳市新平衡运
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晋江
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简称新钮佰伦鞋厂)及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
公司(简称搏斯达克公司)等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运动鞋并进行宣传。新百
伦公司认为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
新百伦公司在起诉时,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要求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
立即停止在其官网上使用涉案商标,立即删除其官网、微信、微博等有关虚假
宣传的内容。苏州中院作出(2016)苏 05 民初 537 号行为保全裁定书,责令深
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鞋类产品,立即删除在官网、
微信、微博等虚假宣传的有关内容等,并向相关被申请人送达。在涉案被申请
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后,苏州中院又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
人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生效裁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深
圳新平衡公司、搏斯达克公司、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仍未履行。苏州中院据
此作出 (2017)苏 05 司惩 001 号决定书,决定对深圳新平衡公司处以 100 万元
罚款;对搏斯达克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新钮佰伦鞋厂处以 10 万元罚款;
对郑朝忠处以 10 万元罚款。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不服罚
款决定,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
(2017)苏司惩复 19 号、(2018)苏司惩复 4 号复议决定书,驳回新钮佰伦鞋
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复议请求,维持苏州中院(2017)苏 05 司惩 001
号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获得司法救济具有积极的
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案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
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行全裁定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措施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
行为进行了罚款。本案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及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不仅
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及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且通过详细
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包括担保数额等
考量因素的法律适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依法坚决予以制
裁的鲜明态度。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 03 刑终 655 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
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 年 8 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
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
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
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
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 1-1.8 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 年 11 月 21 日 20
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
10,100 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 1,200 个、销售单据 16 张及送货单 2 本。
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 648,000 元。广东省深圳市宝
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
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
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巫琴犯非法
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
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
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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