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临时用工如何处理?
你好,企业临时用工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 自行招聘:企业可以通过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社交媒体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招募符合要求的临时工。
2. 借助人力资源公司:企业可以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委托其为企业提供临时用工服务,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招聘、管理和培训临时工,并向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3. 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企业可以与合作伙伴或供应商合作,借助其提供的临时用工资源。
4. 外包服务:企业可以将某些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由其提供临时用工服务,包括招聘、培训和管理等。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式,企业都需要在招聘前制定明确的用工计划和管理规范,以确保临时用工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用工法律法规,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临时用工流程?
以下是建筑工程中的临时用工流程的一般步骤:
1. 确定需求:根据项目的工期和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的临时用工类型和数量。例如,需要瓦工、木工、油漆工等。
2. 寻找可靠的供应商:与可靠的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联系,了解他们提供的临时工人服务。确保供应商有良好的声誉和合法的运营资质。
3. 发布需求信息:向供应商提供详细的项目要求和临时用工的具体岗位需求,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
4. 评估临时工人: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名单和简历,与临时工人进行面试或评估,确保他们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经验。
5. 签订合同:与供应商签订临时用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安全责任等内容。
6. 分配工作:根据项目需求和临时工人的技能特长,将他们分配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确保每个临时工人都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
7. 监督和管理:建立临时工人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考勤记录、工作质量检查等。监督他们的工作进展和遵守安全规定。
8. 结算与支付:根据供应商和临时工人的协议,按时支付临时工人的工资和相关费用。确保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流程得到正确执行。
9. 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与临时工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互动,妥善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请注意,具体的临时用工流程可能因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而有所差异,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同时,合规性和安全性是临时用工流程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务必确保所有的临时用工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三、什么企业可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用工协议与用工合同没有什么差别,都属于劳动合同,一般属短期劳动合同或是为完成某一特定事项而签定的合同。如果你是属于劳务承包性质,建议签劳务承包协议,当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签订临时工协议
四、临时用工工费如何计入企业成本?
临时工工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正规的做法:临时工的工资,应该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不能直接计入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制造费用--工资(车间管理人员)
借:生产成本--工资(生产工人的工资)
贷:应付工资
(2)发放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现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企业计时的临时用工如何缴社保?
关于企业该如何帮临时工缴纳社保保,企业是否需要给临时工买社保。而这是要分情况讨论的:
1、企业与临时工属于聘用劳动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月定期支付报酬的话,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2、企业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劳动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的话,这种情况按照劳务费处理。
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六、计提企业销售佣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销售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支付给本公司雇员以外的销售佣金,作为“销售费用”核算。 销售佣金支付对象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如果销售佣金支付对象为本公司雇员,属于工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
七、企业购买用于收藏的艺术品如何财税处理?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没有文件规定进项税额要是“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相关性原则”。所以企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用于展示的艺术品不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于处置时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用于投资并获取升值收益的艺术品,往往价值重大,通常不对外展示而是收藏起来,对于此类艺术品,企业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增设“投资性艺术品”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属于非流动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投资性艺术品”项目,或将其归于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取得投资性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假定艺术品市场健全、价值可以准确评估,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而真实反映投资性艺术品的价值,但由于当前艺术品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因此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处置收入与取得成本的差异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八、临时用工,企业付临时劳务费时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吗?
不需要开劳务发票,只需要按时支付就行了。
九、企业代收财政性资费有哪些财税处理?
对于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税法规定中。 1、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代收费用原则上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即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收取了,不论其是否计入房价内或是否开票(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区别之处),原则上都要作为计税依据计入到营业额中。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纳营业税的,如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有明确规定。其他代收费用都要作为价外费一并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代收的印花税、契税由于本身是税而不是代收的费用所以无需计征。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上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税,关键看开发企业是否将代收费用纳入房价内以及是否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如果开发企业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或纳入了房价内,那么就需要计收入,当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反之则不必作为收入,同时也不必计入成本费用。所以代收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即使计入收入,也仅相当于“平进平出”“全收全付”,不会影响所得税款本身,最多只是影响以收入为基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而已。 3、土地增值税 根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综上,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政策是一贯的,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起,到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再到国税发[2009]91号文件,政策并没有什么新变化,只是又一次强调了代收费用的处理规定而已。至于计征与否就是看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内,并且此代收费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所以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的规定是确定且明确的。 案例及解析 某市税务稽查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公司xx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其他应付款账户4500万元,经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发现该公司xx年至xx年在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共计4500万元(其中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对于4500万元的代收费用此公司未做任何税务处理。 稽查处理决定: 1、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符合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不计征营业税,其余3700万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追缴该公司代收款项营业税及附加,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补缴营业税及附加3700×5.6%=207.2(万元)。注:当地地方教育费附加比例为2%.滞纳金按日加收,以万分之五比率计算,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金额计103.6万元。 2、因代收款项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此代收代付款项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因为代收费用单独核算未并入房价内,所以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受伤赔偿标准
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受伤赔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地的增多,临时用工成为了建筑行业中重要的劳动力来源。然而,由于工地环境恶劣、工作条件艰苦以及缺乏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工在工地上受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受伤后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受伤后的赔偿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一、工伤赔偿
在中国,工伤赔偿是对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工负伤、生病或者职业病发作的情况下所享有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筑工地临时用工也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伤赔偿权益。
工伤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医疗费用:根据受伤情况,工地负责支付临时用工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 2. 工伤补助金:临时用工因工负伤后,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助金,该比例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
- 3. 伤残赔偿金:根据临时用工工伤残状况,工地将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 4. 残疾津贴:如果临时用工的伤情被鉴定为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地将支付一定比例的残疾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具体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二、侵权赔偿
对于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受伤的情况,如果可以证明工地管理方存在过失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临时用工还可以主张侵权赔偿的权益。侵权赔偿是对因他人过失或者违法行为导致自己受伤而进行的赔偿。
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受伤后可以主张的侵权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经济损失:包括因受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
- 2.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受伤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临时用工可以要求工地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 3. 按劳动力市场价格支付的赔偿金:如果临时用工因受伤而导致劳动力市场价格上升,临时用工可以要求工地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4. 丧失享受生活乐趣赔偿金:如果临时用工因受伤而失去享受生活乐趣的能力,工地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赔偿的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受伤的相关证据、工地存在过失的证据等。
三、保护建议
为了保护建筑工地临时用工的合法权益,建议临时用工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 注重个人防护:在工地工作时,临时用工应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危险程度,正确使用并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 2. 维护自身权益:临时用工应与工地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工伤赔偿等相关权益。
- 3.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 4. 保留证据: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或受到侵权,临时用工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 5. 寻求帮助:如果临时用工受伤或受到侵权,应及时向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机构寻求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受伤后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两个方面。作为临时用工,在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个人防护,保护自身权益,并随时保留相关证据。对于受伤或受到侵权的情况,应及时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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