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的商标侵权诉讼,我公司在此提出答辩状如下:
一、关于商标使用行为
我公司在使用“XXX”商标时,并未意识到该商标与原告所注册的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同时,我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外观、字体、颜色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不存在混淆、误认情况。
二、关于商标注册情况
原告所注册的商标系一般文字商标,而我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为组合商标,具有独特的构图和设计。因此,我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并不会对原告所注册的商标造成任何影响。
三、关于商标使用范围
我公司使用的商标仅用于公司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并未在任何其他领域使用。因此,我公司的商标使用不会对原告的商标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中我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在此,我公司恳请法院能够公正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被告: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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