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学的太渣,只能尝试着答一下。
在问题日志里找到了照片。
首先,照片没有侵犯车主的物权,题主所说的物权在这一语境之下应该具体指的是所有权,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很显然拍到车辆和车牌号并不侵犯以上任何一种权利,拍摄行为对车的归属和使用等问题不产生任何影响,不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我也并不认为照片侵犯了肖像权,拍摄的地方是公共场所而不是私人领域,且照片中人不在照片的主要位置,显然是碰巧处于镜头之内,不是特定的拍摄对象,该照片也不是肖像作品,如果这种程度的拍摄都能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那么很多纪录片中过往的行人岂不都成了被侵权人,那么以后在公共场合的拍摄还怎么进行得下去呢?法律不会一味保护某一种权利,而是必须保证利益的平衡,保护肖像权的同时,也不能侵犯到公民自由拍照的权利。
ps:就算原告的作品侵犯第三人肖像权,可是被告公司也公开使用了这一作品,证明原告侵权等于是在证明被告也侵犯了肖像权啊,这种抗辩理由真的大丈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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