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结合上述法条及解释,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依问题来说,没有以其商标的两字进行宣传,而是完全以工商局审批下的企业名字全称来进行宣传,初步判断不属于突出使用,也就是不符合侵犯商标权的要件。
二、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一般而言,在涉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突出使用”成立,在进一步确认“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前提下,法院可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三、商标权利人的救济措施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一般有两种维权途径:行政处理途径、民事诉讼途径。
行政处理途径是向当地工商管理机构举报的侵权行为, 投诉时一般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书,应列明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法律依据、投诉要求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2)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商标注册证;(4)涉嫌侵权证据,包括涉嫌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或照片、有关票据等。中国境内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但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投诉的,应出示能证明该组织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
民事诉讼途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凭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贵司可以考虑起诉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四、找工商局赔偿损失
可能性不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工商局有纠正的权力,除非能证明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走行政赔偿的路线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