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84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1992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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